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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挪用公款案件的警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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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9-02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一起挪用公款案件的警示
韩学智崔锋云
吉林省梅河口市检察院近日依法立案查处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担任某村电费征收员之机,于1993年初至1996年底,采取征收电费不上缴的手段,先后挪用公款4.4万余元,致使该村数百户农家被有关部门断电长达一个多月。虽然本案犯罪涉嫌数额不是很大,但其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与反思。
一、用人不当,缺乏教育和管理,实为社会大患。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是于1985年被聘用为村电费征收员的。之后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有关部门却完全忽视了对王某进行必要、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使而不管、用而不教,其后果是严重的。
二、有章不循,疏于监督与防范,后患无穷。在本案中,市农电部门早有明确规定:电费征收员必须按月收取电费后立即上缴,不得截留、挪用。但王某竟然能够在4年间从未上缴电费而安然度过。每当领导检查电费收缴情况时,王就以村民不交电费为由予以搪塞。有关负责人却信以为真,未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受害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当农电部门停止供电后,村民们立即意识到电费款可能被王某侵吞。但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一人想到向仅隔30公里的司法机关报案,而是一味地恳求王某出面解决。检察院接到乡领导报案后,仅用一天时间就查明了基本案情,依法将王某拘留,并与农电部门协商当晚即恢复供电。这一前后鲜明的对照,给受害村民上了一次生动的法制课。
农村基层站所管理人员虽然职位不高,但其职权的行使与广大农民权益有着直接联系,任何违法行为均易引发农村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安定与发展。各职能部门应树立涉农案件无大小的观念,互相配合与协作,开展打击农村基层站所管理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玩忽职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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