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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对立法会选举选民登记作出法律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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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01
第2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区政府对立法会选举选民登记作出法律规定
据新华社香港10月31日电(记者孙承斌)香港特区政府今天在宪报刊登《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立法会)规例》,对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的选民登记、编制选民登记册等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
筹备、组织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是特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7月,特区政府公布了第一届立法会选举的整体安排。9月28日,特区临时立法会三读通过了《立法会条例》,规定特区第一届立法会共设60个议席,其中分区直选产生20名议员,功能团体选举产生30名议员,由4个界别、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0名议员。条例还对选民资格等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
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胡国兴在今天下午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立法会条例》为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提供了整体的法律框架。但有关选民登记的具体安排则须由选举管理委员会订立具体的规例。
根据今天公布的“选管会规例”,为确保选民登记册上的资料正确,选举登记主任有权向有关人士查询资料。如选举主任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位人士不再符合选民资格,便可根据规例赋予的权力,将有关人士的姓名及有关详情载入“遭剔除者名单”内。有关名单将免费供市民查阅。
规例同时列明,凡在与选民登记有关的事宜上作虚假陈词,或串谋、煽惑、强迫、诱使、胁迫、恐吓或怂恿另一人作出上述虚假陈述,即属违法。违法者会丧失登记为选民和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此外,为与选举有关以外的目的而使用选民登记册上的资料,或将资料传给另一人者,亦属违法。规例还对选民登记册的格式、编制等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
胡国兴在记者会上宣布,将于11月5日将规例提交临立会审议。选民登记工作将从规例通过之日起展开,至1998年1月16日结束。届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将派出2万至3万选民登记大使,逐户上门为市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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