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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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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21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葛辉
朱某因工作调到外地,需举家迁走。搬家前,他将家中的电冰箱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李某。李某将冰箱运回自己家中,接通电源后,发现冰箱不能制冷。于是他找到朱某,说冰箱是坏的,不要了,否则就不给朱某冰箱款。朱某则说冰箱在拉走之前一直正常,从未发生过什么故障。朱某请了一位制冷技术员做检查,结果是因为搬运不当造成压缩机损坏。李某又以还没交付冰箱款,买卖关系还没彻底完成为由,要求朱某承担一半的经济损失。二人为此诉至法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朱某与李某根据协议设立买卖电冰箱的法律关系,没有关于电冰箱所有权的特殊约定。因此,在朱某把电冰箱交给李某运走时,朱某即丧失了对电冰箱的所有权,李某取得了所有权。电冰箱因搬运不当造成损坏,李某本人有不懂要领的过错,他自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李某尚未付款,这是买方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并不是电冰箱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因此,李某以未付款为由要求朱某承担一半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调解中,法院要求李某无条件给付朱某3300元的冰箱款。李某将此款交付后,朱某主动拿出500元对李说:“你买件东西也不容易,搬运时我没有告诉你注意事项,这500元钱你拿着修理冰箱吧!”李某感动地收下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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