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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也要纳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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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23
第2版(要闻)
专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也要纳税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记者丁坚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企业在发行新股时,一般都采取“网上”和“网下”两种发行方式。以这两种方式发行的股票都要求投资者必须将申购新股的资金存放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帐户上,一般申购资金被冻结的时间为3至6天。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归发行新股的股份公司所有。但在有关这些利息是否应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上各地执行不统一。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新近发出的联合通知中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未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不成功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的,则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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