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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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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2-02
第2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于1997年1月31日至2月1日在北京举行。王汉斌副主任委员主持了会议。钱其琛主任委员致开幕词和闭幕词。
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决定》和《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
会议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产生之后,在1997年6月30日前须就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开展一系列准备工作,这是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的正常运作所必需的。为此,筹委会作出有关决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准备工作。
会议认为,在港英最后一届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区议会随英国对香港管治的结束而终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区域组织不能于1997年7月1日及时产生的情况下,设立临时性区域组织即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和临时区议会,有利于香港的平稳过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决定》和筹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有关建议。依照该建议,临时性区域组织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筹组,其议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
就香港原有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是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工作之一。《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是筹委会对香港原有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后提出的。该建议体现了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关于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同时,对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各种问题,实事求是地提出了处理的办法。依照该建议,香港现行的六百多项条例和一千多项附属立法,除极少数条例和附属立法外,绝大多数条例和附属立法都将保留下来,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该建议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上述各项决定和建议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会议表示,筹委会今后将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的工作。会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小组尽快研究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于1997年5月在北京举行。(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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