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阅读
  • 0回复

幼儿在幼儿园内摔伤责任谁负?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16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幼儿在幼儿园内摔伤责任谁负?
王仁俊
幼儿园小朋友黄小明午休时在园内玩耍,不慎从滑梯上摔下来,造成双脚骨折。事后,黄的父母要求幼儿园赔偿部分医疗费。但幼儿园认为黄摔伤是他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幼儿园无关,故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和黄小明本人都有过错,应由幼儿园和黄小明的父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现行法律规定,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黄小明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余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发生了转换,即由其父母行使法定监护转为幼儿园委托监护。幼儿园有义务对本园小朋友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黄摔伤虽发生在午休时间,并且是他自己私自跑出去玩耍,但幼儿园老师应对每一个小朋友予以照顾,从这一点来说,幼儿园老师失职。
我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还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幼儿园应负一定赔偿责任。
从另一方面看,黄小明摔伤主要是因为他本人不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午休时间私自外出玩耍而未通知老师,故他应负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幼儿园与黄小明本人都有过错。幼儿园及黄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即黄小明的父母应共同承担这一民事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