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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特区临立会通过《一九九七年入境(修订)(第五号)条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发表谈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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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7-1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就香港特区临立会通过《一九九七年入境(修订)(第五号)条例》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发表谈话
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日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7月9日通过了《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问题发表了谈话。这位负责人说,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在港享有居留权,可遵循合法的渠道有序赴港定居。根据香港特区政府《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将为经审核确认身份的香港永久居民子女签发居留权证明书。内地此类人员只有持居留权证明书和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港定居,方可取得在港居留权。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有利于正确实施基本法关于香港居留权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权益;有利于维护来往内地与香港之间正常秩序,为及时遣返非法偷渡滞留在港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一个遵循基本法规定,既能有效保障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又能有效维护香港正常出入境秩序的合法、合理的办法。内地公安机关将积极协助香港特区政府全面有效地实施这一条例。
这位负责人强调,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在港享有居留权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不论现在或将来,也不论已核实身份正在轮候赴港定居或正在核实身份,只要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条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确认身份后,都会安排他们有序地赴港定居。香港人口密度高,社会承受能力有限,因此,赴港定居必须实行限额审批、分期分批安排的办法。对此,请广大申请人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循合法渠道赴港定居。
这位负责人说,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港定居,即被视为同时申请居留权证明书,不需另外申请。对符合资格的,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签发居留权证明书,并将该证明书送交内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为他们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安排赴港定居时,会将居留权证明书贴于该证上一并发给申请人。
这位负责人强调说,凡偷渡去港或滞留在港的内地人员,一经发现,一律遣返。请申请人不要听信传言,不要违反有关法律,不要参与偷渡活动,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最后,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严厉打击组织、运送他人偷渡的“蛇头”,以维护往来香港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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