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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行业进入风险全面管理新时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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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01
第10版(经济专页)
专栏:

  国际银行业进入风险全面管理新时期
王雪冰
今年4月初,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督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简称《核心原则》)征求意见稿,向各国的金融监管等相关机构征求意见,正式文件将于今年下半年发布。这是巴塞尔委员会加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的重大步骤。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从七个方面即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获准经营的范围和结构、审慎管理和要求、银行业持续监管的方法、信息要求、监管人员的正当权限、关于跨国银行业务,制定了有效监管系统必备的25条原则。这些原则呈现出以下几个重要特点:首先,《核心原则》的核心是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风险监控,将监管贯穿于银行运行的全过程。其次,强调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监管人员的正当权利受法律保护。再次,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第四,提出了对银行业持续监管的方式。第五,对跨国银行业务要求实施全球统一监管。《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使跨国银行业务有了统一的监管标准,《核心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国际性商业银行机构的各种银行业务实施全球统一监管,以防范市场风险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从《核心原则》的内容和特点来看,国际性金融机构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银行业全方位监管方面已经趋同化,这意味着国际银行业监管方面出现了重大的转折。同时,《核心原则》对我国金融业也将产生极为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对于我国全社会特别是金融系统内牢固树立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金融运行中还存在着潜伏的风险,严重威胁着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任务;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与国际经济金融的逐渐融合,防范汇率风险与其他国际金融风险的问题也将日渐突出;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风险始终与金融业相伴相生,只要存在着金融活动就会产生金融风险,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又是我国金融界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其次,对于增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建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已取得了巨大成效,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已由过去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向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转变,从而标志着我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开始走上了系统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很不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间接调控和风险监管的要求也还不完全相适应,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水平特别是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核心原则》的发布对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再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营水平是一个良好的契机。强化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是有效抵御各种金融风险的内在因素。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其主旨是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安全健康运行。这与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要求商业银行要提高自身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能力是一致的。这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开始同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据此来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内部控制机制。
《核心原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水平也将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可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又使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面临着更大的压力。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还尚存一段距离,而《核心原则》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风险监控的要求,必然使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国际业务面临更为严峻的局面;随着《核心原则》的实施,有可能导致我国商业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难度加大,同时也将会增加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经营成本;我国商业银行对《核心原则》的执行情况将可能成为影响其资信评级的重要因素,等等。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颁布,表明国际银行业已进入对风险进行全面管理的新时期,同时必将促进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稳健经营水平,从而促使我国金融进入安全稳健运行的新时期。(作者为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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