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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文物返还公约”国际社会联手防盗文物也可“引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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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13
第10版(文化)
专栏:文化百态

加入“文物返还公约”国际社会联手防盗
  文物也可“引渡”
本报记者卢新宁
对于散布在世界各地的文物贩子而言,今年不是个好年头——1997年5月7日,世界上最重要的文物出口国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意味着自此6个月后,中国的馆藏、寺庙、考古遗址等处文物自被盗或非法出口之日起,一旦在其他缔约国境内露面,中国将行使50年至70年内请求持有人返还的权利。
是否加入公约,不同国家心态各异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它像一个坐标提供了一个国家和民族之所以成为自己的明证,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精神脉络,因而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然而,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文物被盗及非法出口现象严重,每年全世界被盗文物价值45亿美元。
1995年6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罗马召开外交大会,通过了“文物返还公约”的最后的文件和公约文本,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最后的文件。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正式成为缔约国,加入了联手“防盗”的行列。但也有些国家出于自己的利益,不愿加入。一般来说——文物非法贩运流出国即文物出口国,如中国、意大利、希腊、印度对于参加公约态度积极;而一些文物进口国,如英国、日本,至今尚无加盟的表示。对此,英国人解释为该公约和国内现有的法律有冲突之处,如果加入了会对现在的英国文物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日本则干脆沉默不言。
这一公约在实施后颇有收效。柬埔寨依据该公约及国际刑警组织的帮助,使得百余件吴哥窟的被盗文物返回故里;希腊借此结束了一些雅典神庙石雕的流浪岁月;埃及收回了流落他乡的珍宝纸草文物……
尽快弄清家底,中国亟待建立资料信息库
作为打击文物被盗和文物走私活动的最有力的法律依据之一,“文物返还公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公约对请求时效分别规定为50年和75年,并且明确规定返还途径是向“被请求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单位”提出请求等。这就是要求参加公约的国家有所准备。有关专家指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物大国而言,加入公约后最重要的事,是建立翔实的文物资料库,构建通达的信息渠道。
“文物返还公约”有这样一项规定:必须在知道被盗文物落脚处并提供有关文字、图片等详细资料后,通过有关文物专家和警方的联合认证确定,才能提出返还请求。这就要求:信息灵通,资料详备。如公共收藏品有登记注册的资料、卡片、目录等,必要时还需要录像资料;考古遗址的文物要注明从何处出土,有发掘后的登记资料、照片、绘图等;纪念地的古代建筑上的砖雕、石雕、木雕也要求有细部的绘图。
也就是说,知道文物被盗后,如果不知流落到何处,或者知道在何处却拿不出过硬的证明,都无法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只能眼睁睁地听任自己的国宝散失于异乡。
遗憾的是,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至今还说不清到底有多少“国宝”。国家一级保护文物,有的说10万件,有的说不到9万件,莫衷一是。各省市的馆藏一级文物倒是有目录可查,但整个国家尚无一个总目录。据悉,国家文物局目前正紧锣密鼓地做这项工作,以尽快建立最基础的文物资料档案。
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文物被盗后的通报和公布制度,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文物返还公约”中规定:文物被盗国家应尽量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大的范围里,公布被盗文物消息。1993年中国代表在罗马参加公约制定会议时,正碰上罗马一家博物馆的名画失窃,第二天罗马各大报纸就在重要位置刊登了这一消息,连同失窃名画的照片一起见报,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注意,使被盗文物在正当的文物市场上无法出手。而过去我们的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在文物失窃后,却因怕影响声誉迟迟不向上级报告;媒体也往往只是在破案后才写出惊心动魄的“追宝记”。国家文物局最近通告各省市有关部门,文物被盗必须在案发后24小时内向国家文物局报告。国家文物局正酝酿建立严格的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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