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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员长会议委托王汉斌汇报刑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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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2-20
第3版(要闻)
专栏: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
王汉斌汇报刑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张宿堂、汪金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今天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据了解,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后,王汉斌、任建新、罗干同志召集中政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法律委、内务司法委、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军委法制局的负责同志召开专门会议,对修订草案中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共同讨论研究修改。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也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逐条进行审议修改。
王汉斌说,经过审议修改,草案总结了刑法实施17年来的实践经验,针对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法作了大量修改补充,内容详细、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加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修改,并增加了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二章。修订草案的条文从384条增加为446条。王汉斌向会议介绍了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正当防卫,有些委员提出,正当防卫的规定既要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又要尽可能地规定明确、具体,以利于实际执行。因此,修改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盘问、拘留、逮捕、追捕逃犯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职务的时候,受到暴力侵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职务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关于反革命罪,大家赞同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有些部门和地方提出,对于资助境内组织进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也应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有的部门提出,现在已经出现有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危害很大。为了有力地打击这种犯罪,应在刑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因此,草案增加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关于洗钱罪,有些部门提出,现在已经出现有些毒品、走私的犯罪分子通过存款、投资等方式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洗钱”行为。很多国家有“洗钱”犯罪的规定。建议明确规定“洗钱”罪。因此,草案增加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承兑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王汉斌还就洗钱罪、窃取国家秘密罪、走私罪、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贪污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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