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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注意时间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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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22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打官司要注意时间规定
胡英
青岛利达乳胶厂1993年5月与一家化工建设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对方严重违约,1995年5月利达乳胶厂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100余万元。对自身的违约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利达乳胶厂自述在得知权利被侵害后的一年内即1994年曾口头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方予以否认,对此利达乳胶厂又不能提出其他有效证据。法院最后认为,利达乳胶厂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对其权利已不能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但以下几种情况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千万注意及时起诉。
除了起诉时效,其他时效同样应该注意。
李某,广东人,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李某对管辖权没有异议,在案件正式开庭过程中,李某忽然想起双方曾对管辖权形成协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李某所在地法院审理,遂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予以驳回。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对上诉权有的当事人同样不重视,当民事判决送达15日后或刑事判决送达第二日起10日之后提出上诉的人大有人在,当法院不予受理后,有的当事人就错误地认为法院办事不公,有的甚至采取一些极端行为,现在申诉案件增多,不少是由于当事人不注意上诉期限形成的。
还有的当事人辛辛苦苦打赢了官司,最后却因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而丧失申请执行权。如:妇女王某,与丈夫达成离婚协议,经过争取,其夫同意一次性给付王某共同财产折款和孩子抚养费2万元,但两年过去,王某才想起前夫还没有给付两万元钱,遂要求前夫给付,其前夫拒付。王某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后发现,此案早已过了申请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然,因错过申请执行期限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况极少发生,一般审判机关都能提醒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此外,法律对裁定、仲裁以及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也有许多具体规定,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一定要注意。这样,不仅能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可以对司法机关有时不按时结案的行为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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