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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发布《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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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19
第4版(要闻)
专栏:

  人事部发布《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记者刘思扬)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深化的要求和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需要,人事部近日发布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共7章33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管辖、处理程序、执行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人事部流动调配司负责人对记者说,人事争议仲裁是由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发展来的。目前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2个副省级市成立了仲裁机构,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8个副省级市以政府名义发布了仲裁规章。近年来,各级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多,1994年为2538件,1996年则达到9737件。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人事执法监督机制。制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对保证执法的公正性,促进人事管理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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