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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雇佣劳动安全状况堪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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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25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农村雇佣劳动安全状况堪忧
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出现,对消化富余劳力、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一些私营厂安全状况差,极易发生伤亡事故。据统计,建筑、采矿、运输、鞭炮生产等行业雇佣劳动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上半年上饶地区12个县市法院共受理这类案件9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7.2%。目前,私营厂在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多数雇主安全意识差。一些个体业主只顾抓生产,不顾受雇民工的安全。一是缺乏对上岗民工的岗位安全教育,把安全责任通过合同形式全部推给受雇民工自己承担;二是缺乏安全防范措施,在生产中缺少经常性安全检查,不能及时有效地排除事故隐患。
生产设备简陋,劳动条件恶劣。有的个体业主的生产设备是购买别人的淘汰产品或废弃的旧货,然后稍加修理即投入使用;有的个体业主对工人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竟然不给配置。
忽视对农民工进行技术培训。一些业主见招收农民工容易,需要时就随意招雇,放宽招工条件,对招来的农民工也不进行任何技能培训就让他们上岗,所以在从事技术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建筑、采矿工作时,容易发生事故。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劳动法宣传不够。不少农民工不了解现行劳动法的内容,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劳动监察部门监督不力。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缺乏可操作的运作机制。三是农村雇佣劳动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农村雇佣劳动安全事故属多发事故,现在管理工作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雇佣劳动损害赔偿案件时有一些困难:一是契约形式过于简单,有的仅是口头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事故责任难以划分;二是证据收集困难,大多数雇工法律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未能有意识地收集证据,有的则因起诉时间拖延而时过境迁,给法院的取证、认证、质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三是关于雇工的契约形式、雇工待遇、劳动保护、安全责任、辞退条件等方面问题,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致使这类案件的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江西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张文中黄正光方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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