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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质部接受群众报矿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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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9-02
第2版()
专栏:

中央地质部接受群众报矿暂行办法
一、为了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报矿,使地质工作和群众相结合,以利于我国矿藏的发现,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人民群众所耳闻目见的矿产地或矿产情况,都可向地质部或其所属地质局或分局、普查队、勘探队进行报矿。
三、为便于及时调查研究,并避免影响群众生产和工作,报矿一般以就近报给当地普查队、勘探队为宜。如当地没有普查队或勘探队,可报给当地政府代为转报中央地质部的各地质局或分局(华东区转报给中央地质部)。
四、报矿内容应尽可能包括下列说明:
1、矿苗名称,发现地点,其所隶属的省、县、区、乡、村、小地名和交通情况。
2、矿苗发现的时间及经过情况。
3、报矿人所知道的矿苗露头分布范围及其形状、大小、颜色等。
4、以前曾否开采或调查过?当时情况如何?现在有无老硐、旧矿堆、炼渣等。
5、矿产地附近地形及其他情况。
五、报矿最好附来矿石标本,以便鉴定和研究。采取标本时,可将好的、次的及与矿石共生或矿石附近的岩石都采取一些。每块标本的大小,最好是长、宽、厚各约两寸,用纸包好(如为液体,可用瓶子装好),分别编号,并按号注明采取地点,以免混乱。如用邮寄,应装在木箱或布袋内,连信一齐付邮。标本寄费及包装费,来信说明并附单据,即可汇还。
六、报矿来信请注明报矿人的姓名、职业、性别、住址及通讯处,以便联系。信封左上角写
“报矿”两字,即可免贴邮票,由主办报矿机构总付。
七、收到来信及矿样,经过研究和鉴定后,即将结果回复报矿人,并得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前往调查。
八、所报矿产地,经实地调查或勘探,证明为新发现和有价值时,由地质部或各地质局会同当地政府商定给报矿人以积极鼓励,包括表扬,发给奖状、奖品、奖金等。
九、本办法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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