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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妙解经济“难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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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01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公证视点

  公证:妙解经济“难题”
  李志刚 唐昌珲
  80万元“完璧归赵”
  前不久,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某开发区支行在汉阳区公证处公证员的帮助下,终于使一起80万元的债务“完璧归赵”。
  原来,一家私营公司为拓展业务,与支行签订了80万元借款合同。办合同公证时,公证员建议建行增加一条“如借款方违约,凡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贷款方有权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6个月期限转眼即逝。银行找到这家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肖某连躲带藏,始终不敢露面,并悄悄地办理出国手续,80万元眼看就要“鸡飞蛋打”。银行人员急中生智,立即向汉阳区公证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承办公证员依照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之规定,审查合同、证据等材料,确认肖某欠银行本息共计84万多元,依法出具了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全部追回了银行贷款。
  村民吃了“定心丸”
  1997年10月,武汉市某集团兴建花园。为确保工程质量,需要拆除地下设施和打基桩。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附近30余户村民的私房带来损害。18日,40多名村民冲入施工现场,纠纷一触即发。公司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承办公证员请来村民代表及公司代表共同研究方案,依据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建议:公司将15万元存入公证处账户,作为对30余户农民损害赔偿保证金,施工完毕视受损情况予以赔偿。双方达成协议,公证员对协议出具公证书。村民拿到公证书,吃了“定心丸”,全部撤离现场。根据“办法”,承办公证员经过多方协调,公司一次性对30余户农民进行了补偿。
  促结“秦晋之好”
  几年前,省某物资供应公司与武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预售合同。当日,依法进行了公证。可好景不长,房产公司以政策性调整等理由提出增加购房款86.4万元;物资公司认定“合同”便是法律,没有商量余地。双方意见相左,无法统一,同时将矛盾“上交”给公证处。
  经过公证员三轮斡旋、协商、调解,双方终于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增加房款30万元,双方握手言合。一波刚平,一波又起,房产公司工期延误,物资公司提出按协议规定要求支付违约金,承办公证员又开始协商、调解,双方又达成协议,同意每平方米减少50元。钥匙交了,又出现了房产证、房屋维修等问题。承办公证员又出面调解。直到今年8月,三次公证调解终于使双方结成“秦晋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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