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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信贷条件放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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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11
第2版(经济)
专栏:新闻快报

  经济适用住房信贷条件放宽
  据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记者李安定、索研)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出通知,提出对于已经批准立项,确有销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将适当调整住房信贷条件。
  据了解,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银行均可发放贷款。条件包括:一是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二是地方实际投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30%以上;三是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四是地方政府负担所有土地费用、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或单位预订的,且预付购房款达20%、并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后,商业银行可向开发单位提供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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