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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被告席上的获奖者”——杨剑昌胜诉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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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21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连续报道

  “站在被告席上的获奖者”——
  杨剑昌胜诉了
  商泽军
  备受传媒和广大消费者关注的原告深圳市泰明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保护消费者杯”获奖者、深圳罗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杨剑昌侵害名誉权一案(本报3月9日《站在被告席上的获奖者》一文曾作过报道),9月14日有了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深圳泰明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深圳国贸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国贸广场及国贸商业大厦部分商铺共60间。本案原告系泰明物业公司和李晓勇、余东政等共同申请组建,于1997年3月19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查,验资报告属假冒。1997年4月原告开展招租活动,至1997年8月28日,有100多名租户与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户签订合同后,发现原承诺的许多优惠条件不能实现。泰明国贸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6月28日开张经二次推迟至8月28日。开张前,仍不具备全面开张的条件。租户要求退租遇阻,于是纷纷向罗湖区消委会投诉。
  罗湖区消委会向市信访办、市长专线办反映群众投诉情况获支持后,派出杨剑昌等三人与部分新闻单位记者前往调查,发现原告用于招租的商铺在申办租赁许可证时,出具的47份房产证(复印件)中,有13份不存在,属假冒;19份委托书中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未向租赁办声明,也未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铺位原告并无产权,原告广告亦不属实。根据调查情况,杨剑昌主笔写了原告起诉书中所提到的《关于深圳泰明国贸商场极大欺诈案的调查报告》,并传真给一些新闻单位报道。
  法院认为:被告杨剑昌以罗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身份对租户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写调查报告,将报告送市府等有关单位和参与调查的新闻单位等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原告以杨剑昌所写报告内容起诉杨剑昌个人不当。杨剑昌发表的文章个别内容及措词虽有不当之处,但主要内容基本属实,应认定为正当的舆论监督范围,不属诋毁、诽谤法人名誉行为,不构成侵权。
  杨剑昌胜诉后却仍忧心忡忡,他说:虽然我赢了官司,那些受欺骗的消费者,受骗的租户、企业以及下岗职工的经济损失怎么办?我呼吁全社会,为他们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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