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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两点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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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29
第5版(学术动态)
专栏:专论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两点思考
  □沈立江
  转变观念,巩固改制成果
  企业改制的过程是对企业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的企业制度创新过程,同时也是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过程。这就意味着,企业改制不仅要换“牌子”,而且还要换“脑子”。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改制的成果能否得到巩固,关键就看人们思想观念转变得如何。
  转变观念,必须充分认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现代企业制度,不论其采取何种财产组织形式,都离不开产权制度;而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必须是产权关系明晰化的制度。明晰产权,主要是通过产权界定,确定谁有权做什么,并确立相应的产权规则来实现的。只有明晰了产权,企业改制后出资人与经营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才能明确,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才能理顺。
  转变观念,必须强化产权保护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改制的完成,意味着已确立了法人财产权,明确界定了出资人、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利于经营者充分发挥作用和有效地保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但从一些企业改制后的实际情况看,要实施有效的产权保护,当前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法人财产权要到位。法人财产由出资人投资于公司的财产构成。不管企业资产来源如何,不管投资者是谁,也不管外部股权结构发生什么变动,一旦资产投入企业,便构成法人财产。企业也就依法获得对其独立、完整的占有、支配、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经营风险和清偿责任。改制后政府与企业间的“脐带”已被割断。政府及主管部门应转变职能、规范自身行为,以扮演好裁判员而非运动员的角色。二是股东权利要到位。有些企业改制往往是换了一块牌子,多了一张模仿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组织结构图,然而人马依旧、机制未变。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强化企业出资者的股东意识,使他们知道股东大会是行使出资者所有权,表达所有者利益要求的组织,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他们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充分行使自己神圣的权利,采用投票的方式来选择经营者,决策企业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以防止“经理发财、企业倒霉、股东遭殃”后果的发生,从而实现对所有者产权的有效保护。三是利益分配机制要到位。以效用最大化原则来支配和处分产权,也是保护产权的重要途径。据此,要立足发展,放眼长远,坚决制止“剜却心头肉,医得眼前疮”的“高分红”行为。可以通过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等手段来调控和限制红利的现金分配,鼓励股东将分红收入转为扩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积攒后劲。
  转换机制,实现科学管理
  现代企业制度应是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经营管理机制的有机结合。企业改制与转换经营机制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改制是转机的基础,转机是改制的保证。光“改”不“转”,改是“白改”;不按《公司法》转换经营机制,转是“瞎转”。因此,有了“好壳子”还要有“好机制”。从一些改制企业管理运作情况看,过去来自政府主管部门的传统管理体系开始消失,而《公司法》所要求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并没有迅速生成,使企业出现了严重的“管理真空”。这就告诉我们,严格按《公司法》转换经营机制,不仅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当务之急。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加强科学管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的要求,改制后的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应按《公司法》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本质上是指在公司法人资产的委托———代理制下规范不同权利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能否按《公司法》要求,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因此,必须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自独立、权责明确、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原则,在充分尊重股东意愿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员。在此过程中,一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要分设,不能由一人兼任。已经兼任的必须下决心依据《公司法》予以规范。不然,不仅背离了法人治理结构权力分离和相互制衡的原则,而且实践也已证明这种做法弊多利少,有碍企业的长远发展。二是“老三会”、“新三会”决不能简单搞“翻牌”替代,更不能互相干扰,各自要依法、依章程办事。
  其次,规范运行,依法履行职权。将企业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当前一些企业改制后的实际运行看,由于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以法律化、规范化,致使一些企业的经营者不是把资产增值最大化作为其经营目标,而是滥用权力,任意挥霍出资者的钱财。这样不仅没能有效地激励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隐患。可见,建立企业内部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降低资产委托——代理成本的一个重要条件。据此,一是通过公司章程或代理契约来明确企业内部从业人员的权、责、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其报酬与行为效果挂钩,把经营者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目标函数尽可能一致起来,以减少代理损失。二是为了避免发生代理人利用委托人授权,从事追求短期利益等与委托人利益不符甚至有害的活动,应建立健全对经理人员的利益约束机制,以经理人员长期经营业绩为主要依据来确定和付给激励性报酬,将他们的收益与企业未来更大的回报联系在一起,增强他们对企业未来命运的关心。此外,还应建立与市场相联系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评价原则,加快培育经营者市场,加大对经理人员的外在约束力,从而降低代理成本。
  第三,优化素质,强化监督。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必须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尽可能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由品质良好、懂经营、会管理的人员担任。要通过专业培训、学习发达国家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经营管理的实践,不断优化经营者素质。强化监督,首先要强化监事会职能。监事会要切实担负起《公司法》规定的监督之责,真正代表出资者和职工利益,独立行使监督权。在占有充分和准确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业务运营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其次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用人和采购这两项企业最敏感的问题要实行“两公开”,即中层干部公开竞聘上岗,大宗原材料和零部件公开竞价采购,以解决用人是否公正和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最后要抓住企业改制中职工出资入股的契机,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对企业管理、监督的关心度和参与度,保证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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