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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因工伤残 雇佣方有责抚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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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16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农民工因工伤残
  雇佣方有责抚恤
  马汝云
  农民张某被一家石油公司雇佣,负责驾驶油罐车。1995年12月,张某在维修油罐车时,不慎被车将双腿轧伤,造成双腿股骨骨折。治疗期间,这家石油公司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治疗终结,张某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已确认不能再从事机动车驾驶职业。张某要求石油公司给付伤残抚恤金,石油公司不予认可。张某因此状告到法院。
  法院依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的规定判决石油公司发给张某伤残抚恤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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