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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表示 进一步做好救灾募捐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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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25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国红十字会表示
  进一步做好救灾募捐工作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胡晓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言人今天表示,中国红十字会将继续有领导、有组织地做好救灾募捐工作,切实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自觉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为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做出新的贡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除中国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言人介绍,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开展灾害救助和进行募捐活动是红十字会重要的工作任务,也是各国红十字组织的通行做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的募捐、救助工作以法律形式予以了确认。红十字会法中明确规定:“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并把“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作为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又规定:“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据了解,我国各级红十字会一贯遵循国际惯例,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和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在历次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中,都作出了积极贡献。仅1991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就先后接受了国(境)内(外)价值14亿多元人民币款物的捐赠(不包括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募捐的款物),都及时地投放灾区,使4000多万灾区群众得到救助,并在救灾、募捐工作中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救灾款物的使用,每年都接受国际有关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不仅一直得到国内各受灾省市的好评和感谢,而且也得到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等国际组织的高度赞扬。
  中国红十字会表示,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号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参照国际惯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实施《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救灾募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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