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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李鹏的讲话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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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5-01
第1版(要闻)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李鹏的讲话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各项议程已经进行完毕,会议即将结束。
  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审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这个名单是按照“一国两制”精神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提出来的,其中澳门委员六十人,来自澳门社会的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内地委员四十人,主要是同澳门事务有较多联系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决定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并由推委会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等。实现澳门的顺利回归,是继香港回归祖国以后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筹委会的产生,标志着在实现澳门回归进程中又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对实现澳门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根据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对森林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缺少的国家,全国森林覆盖率还不足百分之十四,而且森林保护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森林被乱砍、滥伐,林地被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森林法的修改,对于更加有效地保护、管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鼓励造林、营林,加快国土绿化,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消防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这次会议通过的消防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消防机构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会议还审议了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稿。高等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这个法律草案修改稿在规范管理体制、强调国家宏观管理的前提下,赋予高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同时,既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又要求切实保证办学质量。这将有助于巩固高等教育改革的成果,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鉴于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次会议通过高等教育法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待继续研究修改后再提交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还审议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等有关议案。
  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搞好立法和监督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一位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提出“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这个要求,全国人大已经确定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这一任务,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应该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现在,委员长会议已经原则批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审议法律草案计划。请各专门委员会及有关单位按照这个计划安排自己的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要根据这个计划,分别轻重缓急,集中使用力量,有目标、有重点地开展工作。这样做,我们的立法工作会更加主动,工作的效率会逐步提高。下一步,人大常委会还要抓紧研究制定五年的立法规划。制定这样一个规划,对于实现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是很有必要的。当然,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作适当调整。要加强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到2010年的立法纲要,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立法工作。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要客观地反映经济基础的变化和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今年,我国改革的力度比较大,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任务也很重。要把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改革的重点也是立法的重点。现在,一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证券法等,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应该抓紧制定。立法要讲求质量,又要有一定进度要求。我们现在所进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是前无古人的,许多事情还在实践、探索的过程中,有很多东西还不成熟,还未形成规范的制度和法律。这就需要我们把改革和发展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做法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以巩固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同时,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适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有些综合性的法律一时制定不出来,可以先制定单行的法律。有些还可以由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地方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及时制定为法律。
  立法要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一些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公布于众,广泛征集意见。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将土地管理方式由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改为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就是一个关系农业基础地位,关系九亿农民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重要法律草案,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决定将这个法律草案予以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公布法律草案这种形式,直接听取和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这也是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使法律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提高立法质量。同时,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过程。前几届人大常委会都采用过这种方法,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
  常委会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审议法律草案的程序。一些委员反映,审议法律草案缺乏充裕的时间。有些法律案第一次会议听取说明,还来不及消化,就开始审议,第二次会议就要通过,显得有些仓促,影响立法质量。委员长会议讨论了大家的意见,决定今后审议法律草案一般要实行三审制:一审,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在经过两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委员们对法律草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后,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三审,在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再作审议,如果意见不大,即付表决。实行三审制可以使审议工作做得更充分一些,有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有的一审就可以通过。对一些内容比较单一、分歧又不大的法律案,也可以二审通过,不必强求一致。
  下面我再讲讲人大监督工作的问题。这些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要求人大加强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方式,特别是要增强监督的实效。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委员长会议已经批准了常委会今年的执法检查计划,对执法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组织和时间、步骤和要求等都作出了安排,应认真予以落实。执法检查要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执法检查组要轻车简从,真正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要把执法检查的过程,变成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过程。要认真执行执法检查的反馈制度,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时限内,把改进执法的效果反馈给常委会。有的执法检查的结果和改进的效果,还可以公布于众,以接受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要围绕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式。今后可以考虑开展一些专题监督。这就是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专门委员会要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这种专题监督。最近,财经委员会就专门听取了国家计委、经贸委等有关综合部门关于今年第一季度国民经济形势的专题汇报,肯定了成绩,分析了当前国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这种专题监督的方法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逐步加以规范。
  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制衡。因此,在人大监督工作中,要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在监督的同时,还要强调支持,通过监督,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把工作做得更好。
  委员长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工作要点,已经发给各位委员,大家可以结合各自的情况安排工作。
  这里,我还要讲一下法律和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这既同立法工作有关,也同监督工作有关。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一地位和作用是历史形成的。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现代化。同时,党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两者是辩证的统一,是一致的。法律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而是党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总结社会实践的经验,集中人民的意志,领导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我国的法律实质上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这是我们党一贯的主张。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的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这就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负有重大责任。我们面临的工作是艰巨而繁重的。虽然常委会每两个月才开一次会,但闭会期间也有许多工作要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开展立法、监督的各项具体工作,还要加强同外国议会和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等等,责任是很大的,任务是很重的。全国各族人民对我们寄予厚望。我殷切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要不负使命,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地做好人大工作。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这是一个很好的法律性文件,这次会议又重新印发给各位委员,希望大家认真阅读、熟悉这个法律性文件,并切实加以遵守,特别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工作和社会活动的关系,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也要振奋精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努力为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服务,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服务,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当好常委会的参谋和助手,为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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