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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失察也应追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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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22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用人失察也应追究
  吴学安
  报载,原江苏连云港市房地产公司经理兼党委书记李振章,收受不法外商十万元贿赂,错误决策在广东惠州大亚湾炒地皮,给国家造成上千万元的损失,最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就是这个贪心十足、业务能力低下的“贪官”、“昏官”,早在几年前任市建筑总公司党委书记,民主评议党员时就被评议为“不合格”(只是顾及面子才定为“基本合格”这个并不存在的格次)。可是,令人费解的是,评议后不久,李振章竟被任命为市房地产公司党政“一肩挑”的“一把手”。在新的单位大权独揽后,他在错误的泥沼中越陷越深,最终跌入了犯罪的深渊,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需要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娴熟的业务能力。这些都是需要而且应当有一定的量化标准去考核,去比较。对此,人民群众是心明眼亮的,最有发言权。因而,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任命和重用,都应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秉公处事。人民群众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对有关管理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而用人不当、举荐有误者难辞其咎,理应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谴责。
  史载,宋代有一个时期官员贪赃枉法者较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行用人失察追究制。某一官员贪赃枉法,作奸犯科,其上司和曾举荐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宋太祖赵匡胤曾明令:“贪浊畏懦、职事旷废者,举坐之。”说的是官吏如果贪赃昏庸,贻误政事,选拔举荐他的人要受到“连坐”。
  值得警惕的是,今天有那么一些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者,或挖空心思,走后门通关节要权要官;或伸手要钱,拱手封官。原江西省广丰县县委书记郑元盛、山西省汾西县县委书记郑泽生等卖官鬻爵的丑行就是典型。
  造成腐败分子窃取官位,腐化堕落的原因很多,但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不无关系。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公开竞争、民主监督的机制还未真正引入干部的任命、选聘、罢免之中,干部的升迁还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另一方面,干部职务的提升与利益、荣誉、权力联系得较多,而与责任、风险、惩罚无联系或联系较少。这都是应该引起关注,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
  令人欣喜的是,有些地区和部门近年来开始实行选拔干部失察追究制,向那些用人不当的有关部门亮起了“红灯”。如河南鲁山县下汤镇原副书记夏建军弄虚作假,在群众中影响很坏,但县委考察组没有听取群众意见,相反隐瞒了他的问题。夏建军提拔为镇长后问题暴露,县纪委和考察组的领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原柘城县委书记因不严格按程序办事,提拔作风不正派的原交通局长郭永志,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有些干部在任用时表现并不错,任用之后逐渐变坏了;也有些干部在任用时问题并未暴露,任用后才被揭露出来——这要具体分析。但我们总不能睁着眼去任命那些无才无德、群众意见很大的干部吧!总不能不顾党的干部政策,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凭个人好恶去任用干部吧!倘若因一意孤行,而导致用人失察,就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认真查查根源——他们是不是同流合污,狼狈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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