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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投机倒把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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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01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律知识ABC

  分解“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原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曾一度经常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为广大群众所熟知。我国1979年刑法关于此罪的规定对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规定得比较笼统,造成执行的随意性,被司法工作者称为“口袋罪”。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应新形势,取消了投机倒把罪的罪名,对需要规定的犯罪行为,尽量分解作出具体规定。下面介绍由“投机倒把罪”分解出来的几种常见罪。
  一、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新刑法规定,此罪包括下列情形: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等等。对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新刑法规定了从拘役到无期徒刑三个量刑档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收财产。
  二、非法经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新刑法规定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等。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新刑法规定了从拘役到有期徒刑两个量刑档次;还可根据情节,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及没收财产。
  三、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倒卖车票、船票罪。新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倒卖车票、船票罪。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本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新刑法,对本罪处罚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处拘役或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新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单位犯以上之罪的作出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肖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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