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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少年保护制度日趋完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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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05
第11版(读者之友)
专栏:

  上海——青少年保护制度日趋完善
  本报记者 赵佩珍
  跨世纪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全面发展,不仅关系到家庭幸福、社会稳定,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振兴。如何正视和解决世纪之交青少年成长中的问题,努力培育出能适应新世纪要求、担当起建设未来大任的青少年一代,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关注的课题。
  上海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教育保护工作。80年代初就着手青少年保护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1987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开我国青少年保护立法的先河。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主任杨安定对记者说:“针对青少年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我国曾经制定过一系列保护青少年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条文,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一些成绩。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青少年保护中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比较薄弱,没有专门的青少年法律,即使在一些法律中有相关的条款,也不完备、不配套,形成了主要依靠政策而不是依靠法律来调整青少年保护中各种社会关系的状况。这是我们探索青少年保护立法问题的出发点。”
  10年来,上海在全面贯彻实施《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将青少年教育保护工作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加以科学总结,形成了一套具体的、基本的制度。
  上海市现有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250万人。市、区(县)、街道(乡镇)建立了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及办公室,在各中小学校及居(村)民委员会成立了青少年保护工作小组,形成了青少年保护专职兼职和社会工作者三支队伍,青少年保护工作者有1.4万人。为强化政府保护青少年的功能,先后制定了《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工作规范》、《青少年保护工作职责》等制度。各级青少年保护机构还制定了青少年保护干部业务培训制度、青少年保护干部考核制度以及信访制度等等。
  加强文化、书刊市场的管理是保护青少年工作的内容之一。为此,有关部门制定了7个规章和办法,如《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等,并经常对全市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清理、检查。同时,为繁荣青少年影视读物的创作,设立了上海市青少年优秀读物创作奖励基金,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人为青少年创作优秀作品。1995年、1998年先后举办了两届优秀少儿读物评选奖励活动。
  对有行为偏差和有轻微违法犯罪倾向的青少年,建立一支帮教队伍,形成帮教制度,是青少年保护工作的又一重要内容。上海市建立了以社区为中心、公安司法机关积极参与的帮教体系。对有行为偏差和有轻微违法犯罪倾向的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做到了“两明确”、“两到位”,即帮教对象明确,帮教理由明确;帮教人员到位,帮教措施到位。上海现有15所工读学校,每年教育矫治违法和轻微犯罪学生800多人,教育成功率为92%,为青少年保护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工读学校利用学校教育资源,拓宽办学功能,新辟场所,招收部分家庭无能力、无办法管教的青少年学生寄宿读书,已有1500多人入学。工读学校正逐步成为教育矫治中心和特殊保护中心。
  社区服务能最大程度地体现对青少年的关心和爱护。上海市注意对青少年开展两方面有针对性的服务:一是直接的服务,包括对缺损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逃学逃夜、社会闲散待业青少年的设卡帮助制度,学生寒暑假工作指导制度,以及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二是通过对青少年家长的指导服务来保护青少年,区(县)、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都普遍有家教组织和服务机构,根据青少年不同年龄、不同对象的家庭,有计划地进行分类指导。
  上海是少年法庭的创始地,公安、司法机关已建立了审理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少年司法制度在改革中不断趋于完善。如长宁区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案件配套协作的若干规定》,从分管分押、预审、批捕、起诉、审判到帮教考察、安置、预防等各个程序和环节,都有具体、明确、规范化的要求。
  为使青少年保护法规能得到全面实施,上海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经常听取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汇报,每年还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是对上海青少年保护工作的有力推动,也是上海青少年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
  目前,上海已经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家庭和学校为基础、司法为后盾的青少年保护机制良性发展的格局,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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