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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将实施新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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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3-28
第2版(要闻)
专栏:

  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将实施新办法
  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宣布,从3月30日起,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将实施新的管理办法。
  这位负责人介绍,为方便内地企业人员往来香港从事经贸等活动,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公安部制订了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自3月30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再为往来香港的内地居民签发护照。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在“三资”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赴港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受理审批,并为同意赴港的人员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的签注。
  这位负责人指出,内地居民赴港从事商务活动实行限额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为确有需要赴港的企业人员赴港从事商务活动提供便利,促进经济发展,签注将主要用于纳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等规模大、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管理、业务、技术人员,赴港从事经贸活动。在突出重点企业的同时,其他确有需求的企业也将得到兼顾,为他们赴港开辟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便利。
  这位负责人说,内地居民原持有的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以及原港英政府签发的签证仍然有效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持护照及进入许可或签证赴港。此前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发的多次往来港澳签注仍然有效的,也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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