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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领导不该干预司法公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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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12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行政领导不该干预司法公正
  本报记者 王永明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和判决难以执行,严重困扰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广东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下称八建公司)与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后,至今两年多时间无法执行,就是典型的一例。
  1992年11月26日和1993年1月13日,八建公司与海南兴业公司签订了两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八建公司按合同完成约定的工程,并交付使用。但兴业公司迟迟不支付工程款。1994年11月,八建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兴业公司支付工程款,赔偿经济损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委托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对工程款进行审核后,判决兴业公司支付八建公司工程款624万余元。八建公司、兴业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所做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符合法律程序。审核期间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了举证、质证权利,审核部门也作了相应合理的修正。对于八建公司要求兴业公司支付进度款、结算款、逾期违约金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属不当。故于1996年4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兴业公司支付八建公司工程款共计774万余元。
  虽然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终审判决,但却难以执行。1997年1月23日,海南省审计厅下达审计通知书,提出对此案的债权数额进行审计。八建公司提出,海南省审计厅无权对已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由于生效判决不能执行,致使一个国有企业不能正常运营,几百名工人被迫遣散,一百多名职工两年多时间未领到工资。
  1997年6月18日,本报以《生效判决为何难执行》为题,对此案作了报道。该文发表后,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许多人来信要求本报刊登处理结果。这期间,八建公司职工也多次到京上访,反映海南省审计厅是根据省政府一位领导同志批示而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数额进行审计的,审计结果比判决数额减少235万元。
  前不久记者到海南省作了实地调查,走访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审计厅等部门。在省人大常委会,接待记者的一位副秘书长说,行政领导干预法院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当然,行政领导认为判决有错误,过问一下也可以。
  省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和政策研究室主任接待了记者,他们说:“我们对此案很重视,已两次给省高级人民法院打电话,请他们尽快依法处理。”
  在省审计厅,当记者问八建公司与兴业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案已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审计厅对此案的债权数额进行重新审计是否合适时,一位副厅长说:“我不管什么判决不判决,我只管审计。”随后,他又说,是省高级人民法院让他们审计的。但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长明确告诉记者:“省高院没有要求省审计厅审计。”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海南省审计厅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债权数额进行审计,是根据省政府一位领导同志“请审计厅重新审计,判决应以重新审计的结果为准”的批示进行审计的。生效判决执行不了的原因就在于行政领导的干预。
  据了解,今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文,要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执行结案,强调“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执行”,指出兴业公司提起申诉不应妨碍执行程序。但至今此案仍未执行。
  通观此案,不难看出,以政府的行政行为审查法院判决的效力,无疑是明显的行政干预。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带头维护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执法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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