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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 混合型养老保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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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0
第7版(国际专版)
专栏:综述

  东欧
  混合型养老保险
  本报记者 李增伟
  从1月1日开始,一种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匈牙利国内全面推行: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职工每月必须向个人养老储蓄所按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养老金。事实上,东欧的其它国家,如波兰、捷克、保加利亚和斯洛伐克,也都在程度不同地进行着这种从国家养老保险向个人养老积金的过渡。东欧各国人口自然增长率低,很多国家人口严重老化,因此各国政府早在社会转轨之初,便已开始着手改革旧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几年的探索,东欧各国在借鉴欧盟国家先进养老保险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尝试建立起以国家承担,社会保险,居民互助三个支柱相互补充的养老保险体制,把过去由国家包揽变为国家、社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推动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化。
  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提供的退休金依然是各国养老保障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大体上可满足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波兰在199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中规定,每个波兰公民,不管其工龄长短,只要到了退休年龄,均可享受国家抚恤金,其数额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20%左右。国家抚恤金是最低等级的退休金,由国家预算拨款,每年根据物价上涨指数予以保值。保加利亚1995年11月通过了社会保障基金会法,其中规定:由国家预算一次性拨款6000万列弗给社会保障基金会,基金会实行独立核算,自行管理和积累资金,以实现保值和增值。基金会的收入不纳税,保公民的退休金由该基金会支付。退休金的数额为本人1997年1月1日前最高工资的55%。达到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者,超龄后的每一年工龄在退休后增加2%的退休金,教师则增加3%。此外,保还规定每年7月1日根据年平均通货膨胀率对退休金进行一次调整,在艰苦条件下工作的退休者的退休金可增加10%。
  东欧各国退休人口约为就业人口总数的一半。1996年,匈牙利支付养老金的费用占匈国内生产总值的9.7%,而在波兰,这一比例高达15.2%。迅速增长的养老金等福利支出,使各国财政不堪重负。各国于是开始普遍实行强制性的个人义务保险作为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二支柱。匈牙利政府设立个人养老金储蓄所,要求劳动者建立私人账户并成为储蓄所的会员。劳动者按规定把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储蓄所负责对会员账户上的资金进行投资经营,所得利润也计入私人账户。账户上的所有资金属于储户的私有财产,在本人退休后以养老金的形式返还。去年,匈牙利劳动者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工资的6%,以后将逐年增加到9%。而企业每月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从今年的24%,逐年减少到22%。波兰的社会保障法要求每个公民必须根据本人工作性质分别在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会和农民社会保险基金会中投保。基金会负责投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一般来说,工龄在15年以上的投保者只要每年缴纳约占本人工资0.5%的保险费,即可得到相当于原工资金额11%—12%的养老保险金,如果连续投保40年,退休后便可得到原工资水平75%的养老金。
  为鼓励居民增强个人养老保险意识,减轻政府和企业的压力,东欧各国还积极设立互助性的养老保险机构(如匈牙利设立的“自愿互助养老金储蓄所”),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这种保险的居民全靠自愿。由于享受国家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养老金储蓄所的利润相当可观,因而对人们的吸引力很大。近年来,这种养老保险储蓄所在东欧发展迅速。据统计,在匈牙利,这种储蓄所已达300多家,会员人数近60万。捷克政府也鼓励公民自愿参加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而国家根据个人投保金额按比例给予补助。
  此外,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状况,为减轻养老保险给社会造成的压力,东欧国家纷纷提高职工退休年龄:波兰计划在10年内逐步把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身体正常的波兰公民只有达到退休年龄后才能领取退休金。匈牙利从1996年开始提高职工退休年龄,按照法律,到2001年男性公民的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0岁提高到62岁,到2009年妇女的退休年龄将从现在的55岁逐步提高到62岁。
  东欧国家建立起来的多资金来源的混合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社会转轨所带来的高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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