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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为何红牌罚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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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3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传销为何红牌罚下
  本报记者 李丽辉
  自90年代初从境外传入,到今年4月国务院正式下令全面禁止,传销结束了它在中国不到10年的历程。然而,由传销引发的种种社会经济问题及隐患,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乘虚而入
  传销这种营销方式起源于二战结束后。根据传销理论,这种营销方式不需设立门市、店铺,不需借助广告宣传,所以省去了一般传统商业必需的两项投资。将节省的费用用于支付传销者的劳务报酬,即可达到厂家及经销者获取高利润、顾客又能买到廉价产品的效果。然而,由于传销本身存在的种种弊端,在营销中很容易形成专门以暴敛钱财为目的的“老鼠会”或“金字塔销售网络”,有极大的欺骗性,极易造成社会问题。
  传销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从境外传入我国的。当时一些不法商人或企业利用一些人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未经审核批准即擅自开展传销经营活动。到1995年底,全国共出现传销企业163家,在很短的时间内,传销活动便从广州扩展到上海、北京、南京、沈阳、哈尔滨、郑州、武汉等30多个城市。
  从传到骗
  传销进入我国后,一些不法分子或企业为了获取暴利,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引诱甚至强迫大量不明真相者以交纳会员费、购买商品等方式进行传销,并哄抬产品价格,坑害消费者。
  1994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发现,哈尔滨东方金银珠宝大世界(台商开办的传销企业)规定,必须购买企业1万元以上的珠宝首饰,方可取得传销员资格,而其珠宝的实际价格仅为三四千元。调查该企业三次分红的情况,发现在1600名传销员中,真正能够收回本金及红利的只有933人,其中有4人共分得83万元,占红利总金额的37%。可见,红利只能被极少数上线的传销员占有,当众多最底层的传销者“拉”不来新的加入者时,只能是血本无归。鉴于哈尔滨东方金银珠宝大世界的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采取了取缔措施。
  暴利总是与价格欺诈联系在一起的。从各地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看,传销企业的产品价格普遍过高,导致其产品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大多数传销产品价格要高出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数倍以上。如一台健身摇摆器市场上的价格为700元—1000元,而传销价竟为3900元;有的保健品市场价格只有70元—80元,而传销价格竟为1600多元。尽管传销产品价格奇高,但其质量却无法保证,有的甚至用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如浙江余姚国大公司从外地购入不合格手表,每块购价为380元,而其传销价格却高达4380元—5900元。
  在高定价的前提下,一些传销企业以高回报作诱饵大量发展传销队伍,从而使许多急于致富的群众上当受骗。广州生威保健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大肆进行传销欺诈活动,规定每人只要购买1000元的传销产品,便可获得传销资格;再发展一定数量的传销员,即可获奖金1.3万元。在高额奖金的诱惑下,很短的时间内便有4000多人参与传销。然而这些参与传销的人员并没有得到该公司允诺的好处,400万元巨款早已被该公司人员携走潜逃。
  危害蔓延
  对于传销在我国出现的种种问题,1994年8月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密切关注,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和文件,规范传销活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等部门联合进行了三次专项整治,取缔非法传销企业1496家,罚没金额上亿元,使利用传销进行欺诈的行为有所收敛。然而,最近一个时期,这种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蔓延发展之势。
  不法传销已不仅仅限于经济上的欺诈,许多不法传销公司在传销宣传与组织上带有迷信、帮会、邪教及反动色彩。去年广西全州县“爽安康保健行业分会”在进行传销员培训时,要求入会者行跪拜礼,并逼迫入会者念如下誓言:“为了事业的成功,要撕破脸皮,要不择手段,违法犯罪在所不惜。”
  还有的不法传销商利令智昏,气焰嚣张,公然对抗执法部门的查处,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很坏。
  红牌“罚下”
  传销由于其本身存在诸多严重问题,各国政府无一例外地实施严苛的监督管理直至禁止的政策,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政府,均对传销采取严厉监管,并严厉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我国目前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有关传销管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尚不够成熟,一些违法企业和不法传销商利用传销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由此引发了种种社会问题,扰乱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事实表明,传销这种经营方式不适合中国国情,必须坚决禁止。
  由于传销涉及人员较多,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我国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严厉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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