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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问题 研究概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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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5-09
第5版(学术动态)
专栏:研究动态

  依法治国问题
  研究概览
  □刘瀚 李林
  自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后,法理学界就展开了关于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讨论。随着十五大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进一步确立,这场讨论更显示出了方兴未艾的势头。
  依法治国的含义
  学者们大多认为,依法治国即法治,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它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力受法律的限制。
  法治的存在不是超阶级、超社会、超历史的。不同质的社会制度决定着法治的不同性质。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有本质的区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价值取向上的基本特征是:(1)它以追求每个人的全面而充分的发展、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为目的,以人民为历史和社会的主体,通过依法治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主人翁地位,保障人权真正实现。(2)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高度的物质文明为依托,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为坚实的物质基础,使法治的实现更具有真实性。(3)它以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为载体,尽可能地把人民的要求、共产党的主张和国家的意志统合于法律之中,使法治所依之法始终贯彻主权在民的原则。(4)它以精神文明的发展为条件,不仅承袭和弘扬中国法文化中的精华,而且吸纳或借鉴外国法治文化中的人类共同的法治价值;不仅借助传统道德的合理内涵来丰富和拓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价值,而且引入现代化的科学思想及方法来深化和充实社会主义法治的底蕴。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建设“法制国家”还是“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必须回答和解决的事关方向和目标的一个大问题。目前,学术界对如何理解和使用“法制”与“法治”两词,见仁见智。概括起来,有这样几种观点:(1)认为“法制”与“法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制”概念是静态的,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并不必然地与民主政治相关联,它在“有什么法”和“如何保证依法办事”上缺乏规定性的要求。(2)认为两个概念是一回事,表达的都是“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的内涵,“法治”这个概念可以不用。(3)认为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联系在于,都与一个国家的法律、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应当注意研究如何从法制转变过渡到法治。(4)认为两个概念均可通用,问题不在于使用哪一个概念来表达,而在于它们的内涵是否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我们认为,“法治”与“法制”不是同一的,只有把两者区别使用,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理论上的彻底性。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在于:(1)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而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现代法治概念包括如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公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理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法制不仅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制,而且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法制在界定和认识上容易产生人为的不确定性,出现把领导人说的话当成“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是“违法”这样一种人治状况。(2)在价值取向上,法治明确地表达了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立场。强调依法治国以及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是法治概念具有的鲜明的本质特征。法治强调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反对个人的专横独裁或者少数人的恣意妄为;它倚重法律治国的必要性和稳定性,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以法律防止“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悲剧的发生;它坚持法律的至高权威,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则不具有这种价值特性,它非但不能表明与人治的必然对立,而且还可能出现“人治底下的法制”。(3)法治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法制则既可以建立在各类经济基础之上,又可以与各种政治体制为伴。所以,有法制的国家就可称为“法制国家”,但它并不必然地成为法治国家。
  法治与制度文明
  法治与制度文明是什么关系?能否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外,再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文明?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否定论和肯定论。否定论的观点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层面来看,只有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两个范畴,不存在与之并列的其他范畴。制度是人的精神活动的产物,归根结底属于精神的范畴。因此,只存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种形态和范畴,制度文明的命题不能成立。肯定论的观点则认为,制度文明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客观存在的范畴。制度的创立是主观和客观交互作用的产物,制度既有物质的属性,又有精神的属性,但制度一经创制,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表现为时间上延续存在的持续性,和与物质客体、与人的行为等相互关系的有效性。制度文明既不是物质的存在形式,不属于物质文明的范畴,也不是精神的存在形态,不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制度文明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以物质载体为依托,以精神文明为内涵,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成果,它包括制度观念、制度文化、制度规则、制度组织等一系列构件。
  持肯定论观点的学者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关键和主要内容是法治文明,这就是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法治,依法治国,有一套理论观念和原则要求,把这些观念和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转化为现实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就能把依法治国与制度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法治又有一套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规则,把法治的这些特质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体制,就能最有效地规范、调节和保障上述活动的有序进行。所以,从法治的功能意义上讲,实行法治、依法治国,就是进行制度文明建设。
  实现依法治国的思路
  一般认为,在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即是法治化的过程,是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学者们在梳理如何实现依法治国的思路时,提出了几种方案:(1)改良主义法治论的方案。强调国家在法治建构中的主导地位,认为中国目前处在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过程中,法制建设主要还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法制,其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制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设计与思考,取决于国家对近期行动计划与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果。中国法治化的出路,在于从整体上设计出立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的切实可行的依法治国发展战略。(2)历史主义法治论的方案。认为中国依法治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作为一种制度的现代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利用本土资源,重视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习惯、惯例和传统。(3)“折衷主义”法治论的方案。主张中国的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法制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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