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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贷受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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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17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违法放贷受制裁
  夏友锋
  1995年5月4日,徐某为承建江苏铜山县第六水泥厂土建工程,由该水泥厂担保,与铜山县利国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半年,月利率22%,逾期不还按月利率30%罚款。合同签订后,基金会将款6万元贷给徐某。逾期后,基金会多次向徐某和水泥厂索要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付本息10.1128万元。
  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铜山县利国乡农村合作基金会违反规定将资金借给被告用于非农业基本建设,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但被告徐某借款6万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被告铜山县第六水泥厂为被告徐某借款进行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徐某给付原告铜山县利国乡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31850.40元,合计91850.40元,被告铜山县第六水泥厂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铜山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铜山县利国乡农村合作基金会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依法将其违法借款所得利息31850.40元予以没收,收缴国库。
  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中,确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办会宗旨是:为入股会员服务,为农业、为农民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明确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不是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不得以股金名义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将资金用于非农业基本建设,乡(镇)一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只限于在本乡(镇)范围内开展活动。然而,现实中许多农村合作基金会偏离了办会宗旨,变相进行营利活动,非法集资、违章放贷的情况较为普遍,客观上扰乱了农村经济秩序。有的基金会把款贷出后本息无法收回,因而无法支付给要求退股及借款的会员,引发纠纷。因此,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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