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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森林法推动生态环境建设——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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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02
第2版(经济)
专栏:

  贯彻森林法推动生态环境建设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答记者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称森林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
  记者:森林法对保护森林、加快国土绿化将产生哪些影响?
  王志宝(以下简称王):修改后的森林法突出了森林资源及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强化了林地管理;确定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法律制度,扩大了植树造林、绿化国土的资金来源;强调了林农和造林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减轻林农负担的原则;突出了林业科技的重要地位,为科技兴林提供了法律支持;确定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规范了商品林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的流转行为;确立了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进出口制度,增强了珍贵植物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规定了建立保护区、保护天然林的制度,扩大了物种和自然保护的范围;确定了森林公安机关和森林警察部队的职责,界定了其与林业主管部门的关系;加重了各种林业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处罚力度。这些法律规定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积极性,为加快植树造林,培育、保护森林资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记者: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这种做法是否可以?
  王: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在实践中已出现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的多种形式,例如,将森林、林木作为合作、合资造林的条件,林地使用权、林木折价入股,用林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造林、森林作为资本金入股上市等,这些做法对解决部分地方有资金、技术的人无林地,而有林地的人缺少资金、技术,形不成现实生产力的问题;解决林业生产周期长、经营风险大的“长而险”与商品经济要求“短而实”的矛盾是有效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但转让双方必须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记者:实施森林法,当前和今后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王:一是要立即行动起来,掀起学习、宣传森林法的高潮。要把学习、宣传森林法作为“三五”普法的重点。二是要对目前执行的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森林法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废”、“改”、“立”。三是要认真做好林权登记、变更登记工作,充分发挥林权证作为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的法律凭证的作用。这是实施森林法的重要基础工作。四是要搞好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森林法在采伐限额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生态效益补偿等一系列法律规定上都是区分林种的,林业分类经营不搞好,这些法律制度就不好执行。这是实施好森林法的另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五是要在深入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开展多种依法治理活动,特别是要开展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严厉打击超限额采伐、毁林开垦、盗伐滥伐、违法侵占林地、违法买卖证件等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严肃处理;要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林农和造林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遏制一些地方出现的“山绿了、眼红了”、随意改变或中止承包合同等侵犯承包造林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刹住向林农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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