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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现有的几种形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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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2-09
第2版()
专栏: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现有的几种形式
同明
几年来,由于国家正确地贯彻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我国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形式。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的多样性,是我国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特点之一。这是由于中国的具体经济情况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所决定的。对于我国情况极为复杂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需要依据国家的需要和行业、企业的改造条件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实现对各种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这里将已经存在的几种主要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加以概略的说明。
一、工业中的国家资本主义的
高级形式—公私合营
公私合营企业是由国家或某一公私合营企业向私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的设立,须经人民政府依规定的程序核准。
在我国,对资本主义工业的改造将主要通过公私合营来进行。为了鼓励和指导资本主义企业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已于一九五四年九月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公私合营企业是社会主义成分同资本主义成分在企业内部的合作,社会主义成分居于领导地位。公私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在公方领导之下,由公方代表同私方代表负责;公方和私方的关系,具体体现着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公私合营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应该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企业的生产、财务、劳动、基本建设、安全卫生等制度,也必须遵照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在公私合营企业中,私方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保护的。私方代表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有其一定的职位,许多私方代表并担负了行政上或生产上的重要职务,他们是有职有权的。当然,他们也必须守职尽责,不能假公济私。资本家和资本家代理人在同社会主义成分合作中,在公方领导下,通过生产实践,受到直接的教育和改造,得到充分发挥他们的管理才能和技术的机会。依照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方并可以分得合理的盈余。
公私合营企业内部既有社会主义成分,又有资本主义成分,因此,公私矛盾是公私合营企业中的主要矛盾。公私合营企业中有关公私关系的问题,由公私双方代表协商处理。协商不能一致时,报请人民政府主管机关解决。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应实行工人代表参加管理的制度。工人同企业行政的关系,已不是单纯的劳资关系,在这里,工人和公方代表的立场是一致的。但是,公私合营企业中还有私股存在,资本家还剥削工人的剩余劳动,因此,劳资关系仍然部分地存在;不过在这些企业中,劳资关系主要地是通过公私关系来表现,也就是说,有关劳资关系的一些问题,可通过公私协商来解决。
私营工业进行公私合营要有三方面的条件,就是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这就是说,对资本主义企业进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计划。同时,企业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通过加工、订货、包销等国家资本主义的中级形式,逐步创造了供、产、销纳入国家计划的条件,通过增产节约运动、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运动,打下企业改造的初步基础,某些小型的私营工业,并可在彼此之间、或它们同某些较大工业之间的协作和依存关系的基础上,在人民政府领导之下,稳步地进行组合或并厂,以创造公私合营的条件。此外,对企业进行公私合营,应当注意启发资本家的自愿,也就是说,要通过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对于合营有所认识和要求。
公私合营企业比之资本主义和其他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有着显著的优越性,这主要是因为它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企业由私有变为公私共有,资本主义所有制丧失其对生产资料的原有支配地位;工人的地位改变了,公方和工人群众结合在一起,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领导力量,直接监督和推进企业的改造。企业利润,除少部分的私股利润外,大部分成为国家建设资金的积累,也有一部分成为职工福利的来源。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也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这样,劳资矛盾和公私矛盾,就能够获得更适当、更有效的处理,从而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逐步向相当的国营企业看齐;能够更有效地改进生产,积累资金,有计划地扩大再生产,发展社会生产力,支持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也能够培养更多的技术工人、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并改造资本家及资本家代理人,这就为这些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企业准备了比较完备的条件。
二、工业中的国家资本主义的
其他形式
工业中的国家资本主义除高级形式的公私合营外,目前还有中级形式的加工、订货、包销和低级的收购等形式。
加工,这是由国营企业(或合作社)供给一部分或全部原料(或半成品、零件),确定原材料定额,委托私营工厂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进行生产。加工的全部成品均由国家收回,国家则按规定给予私营工厂以合理的工缴(或称加工费)。
订货,这是国营企业(或合作社)以合理的货价向私营工厂预先订购一定数量的产品,私营工厂即依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规格、质量等)进行生产,并按规定的时期交货。
包销,是由国营商业规定私营工厂的产品标准,或在其产品保持一定的标准的条件下,同厂方协议,确定价格,在相当时期内,以一个行业、一种产品或一个企业为对象,由国家包下其所生产的产品的一部或全部。这样包下来的产品必须全部卖给国家。在具体执行时,也时常采取加工、订货或近似于加工、订货的方式,其与加工、订货不同的是,包销部分因生产改进而增加或超额生产的产品,原则上也应按照国家需要卖给国家。
高级形式的公私合营企业正在发展中,但目前在资本主义工业中所占的比重还小;低级形式的收购所占的比重已逐渐下降;中级形式的加工、订货目前在资本主义工业中占有绝大的比重。
加工、订货是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在企业外部的合作。这种合作,一般是表现为各种公私之间的合同形式——加工合同、订货合同、包销合同。公私之间的合同不是普通的买卖合同,而是体现公私关系、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的具体形式。国家根据合同指导私营工业的生产,工人根据合同监督资本家的经营。
加工、订货的适用范围较广,通过这两种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可以较广泛地利用私营工业的积极作用,并对它们进行改造。现在对小型企业、工场手工业也已逐步地推行了加工、订货。此外对很多企业,并可通过加工、订货来促进它们的改组或组合,例如很多过去只能生产零件或从事修理工作的工厂,在加工、订货中,实行了专业分工的办法,便能生产完整的产品;很多过去它们所不能生产的产品,在加工、订货中由于得到国营企业的具体指导和帮助,生产了新的产品。
对于接受加工、订货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国家可以派员进行监督,国家银行并可对它们进行财务监督或财务管理,工商行政机关则对它们进行行政的管理。工人在企业内部的监督和国家机关在企业外部的监督两者密切配合,是贯彻执行加工、订货合同,限制资本主义消极作用的重要环节。目前在加工、订货的企业中,不能按质、按量、按期交货,以及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财产、偷税漏税等现象还是相当普遍的。随着加工、订货范围和数量的扩大,监督管理也就必须进一步加强。
加工、订货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并未改变私营工业的资本家所有制,只是给它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加工、订货的主要特点是,社会主义成分在不同程度上控制了私营工业的生产和销售,由于它的生产受一定程度的计划支配,从而削弱了生产的盲目性;由于控制了这些商品的分配,从而限制了私营工业的投机性;由于国家在使资本家有合理利润可得的情况下规定了一定的工缴或货价,从而限制了资本主义剥削。
但是在加工、订货的企业中,因为生产工具和一部分生产资料仍为资本家所有,企业基本上还是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管理,这就使得企业中的公私矛盾和劳资矛盾往往不能顺利地有效地解决,影响着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同时,也就限制了对资本家及资本家代理人的教育和改造,企业内部各种矛盾的发展,就要求将国家资本主义的各种中级形式逐步发展为高级形式——公私合营。
工业中国家资本主义的低级形式有收购。这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如产品规格、质量等),国营商业以合理的价格,对私营工厂一定数量的产品实行临时性或定期性的收购。这种企业的生产资料还完全是资本家所有,收购与私人资本主义不同的只是它在部分产品的销售上脱离了自由市场。这种低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经济的联系和合作是不稳固的,因此,这些企业要进一步向较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发展,才能更好地获得改造。
三、商业中的国家资本主义
的各种形式
商业中的国家资本主义,随着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发展,最近也已有了相当的发展。
国家对于私营商业的改造,将主要地采取逐行逐业地进行的方式,粮食、油料、棉布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已在这方面开始创造了一些经验。在某种商品已全部或绝大部分为国家所掌握的情况下,经营这种商品的私营零售商就可以全业性地被改造成为国营商业的经销店或代销店。这样,经销和代销就成为商业方面主要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
经销,这是国营公司指定商品,并按照国营公司供应计划与私营商店订立合同,私营商店以现款向国营公司进货,并按国家统一的牌价出售。私营商店在经销中获取差价利润。经销的商品对象通常是国家已全部或大部掌握了的商品。
代销,是国营公司根据当地人民的需要和国营和合作社商业网设置的情况,把国家已全部或大部分掌握的商品委托私营商店遵照国营公司规定的供应计划和牌价出售。私营商店在接受代销任务后,应缴存一定的保证金,并在代销中获取一定的手续费。
商业方面的国家资本主义,还有如下几种形式:
批销,这是批购零销的简称。是私营商店向当地国营公司以现款批购商品,并按照国营公司牌价或核定的价格出售。私商获取差价利润。
代购,这是国营公司根据需要,指定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同私营商店订立协议,由私商代为收购,国家付以手续费。这种形式大多行之于国外进口物资和土特产的采购。
公私联购,这是国营公司和合作社根据国家收购计划,规定品种、数量、价格等,按一定的公私比例组织私商到产区去收购。这样就可以在国营商业或合作社商业的领导下,利用私商的人力和资金为城乡物资交流服务。
代购和公私联购一般是不经常的、不固定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
目前商业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中,也有少数的公私合营企业。个别为国家需要和带有一定技术性的商店,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以公私合营的方式对它们进行改造。但由于私营商业的过于分散等原因,这种形式在商业中不会有很大的发展。
商业方面的国家资本主义一般也是通过公私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而实现的,这种公私合同或协议,是体现公私关系、体现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具体形式。
从以上的说明中可以看出:商业中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特点,首先是国营商业基本上控制了私营商业的货源,其次是控制了其出售价格。这样,就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私商的剥削和投机行为;并使国营经济逐步地掌握了商品流通的主要环节,即地区间的流转和批发环节,从而有利于完成国家的商品流通计划,保证供应和稳定市场;这样,也就可以逐步割断资本主义商业同生产者之间的联系,从而也就有利于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商业中国家资本主义的对象主要是资本主义零售商。利用资本主义零售商的商业网,商业人员和资金,在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对它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国家过渡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大城市中,也可以根据国家的需要将一部分有条件的批发商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成为国营商业的批发代理店;但是绝大部分批发商是不能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的。因为批发商业直接同生产者联系,又同零售商联系,投机性很大,因此必须由国营商业掌握批发环节,才能控制商品的分配,保证供应、稳定市场,更好地为生产和消费者服务。因此,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私营批发商将会被国营商业所代替。他们之中有条件转业的,可以指导他们转业,无转业条件的,对其职工和资方实职人员,如果他们没有别的正当谋生之路,自己又愿意服从国家调配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训练并辅导他们就业,至于企业原有的资金,亦应引导资本家投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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