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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最大的腐败”——关于司法公正的思考之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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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1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防治“最大的腐败”
  ——关于司法公正的思考之四
  本报记者吴兢柳晓森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曾有一段时间,这句顺口溜被传得沸沸扬扬。而这句话,正是群众对司法腐败的速描。执法者先犯法,反贪者成了贪污者,应受法律保护的却得不到保护,这些腐败现象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司法腐败,“当之无愧”是司法公正的头号敌人。在各种腐败当中,司法腐败的实际危害性最大,也最令老百姓痛恨。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健康有序,失去公平正义。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我们的反腐矛头应毫不犹豫直指司法腐败。
  教育整顿与统吃“皇粮”
  1998年,我们的政法队伍在反对司法腐败的斗争中做了两件大事:其一,上上下下全面开展教育整顿,消除司法腐败;其二,完全脱离“商海”,全部吃“皇粮”。
  对司法机关的教育整顿,始于当年2月。针对政法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的腐败现象,中央这一次下定决心予以整治,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不护短、不手软、不避重就轻、不走过场。
  中央政法委就此提出了“四条禁令”: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此次教育整顿的重点。在教育整顿期间,全国法院对原判确有错误的11563起案件依法改判,对2512名违法违纪的干警作了严肃处理,清退赞助费1103万余元;全国检察机关共纠正超越管辖范围立案等有问题的案件3773件,共查处违法违纪的1550人,清查处理了全部涉案暂扣款。
  如果说,教育整顿使政法机关增强了对腐败的抵抗力的话,那么脱离“商海”的政法机关更是远离了腐败。在全民经商的大潮中,我们的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也曾不可幸免地卷入了商潮。这些寄生于权力土壤的公司,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1998年7月,中央果断决策: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它们及其所属单位办的各种经营性公司要与政法机关彻底脱钩。
  此令一出,民心大振!然而,也有人在暗自猜疑:这道“军令”是否会只是走走过场,便草草收兵?或者像以往那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但是这一次,他们的猜疑最终被事实否定了。以法院、检察系统为例。截至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其开办的经营性公司全部处理完毕;全国检察机关原有的1574个经营性实体已全部撤销、移交和脱钩。
  而中央承诺:国家财政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履行职能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从此,政法机关要全部吃“皇粮”。
  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
  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所以,防治司法腐败,必须加强监督和制约。
  1997年海南省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新闻:10名省人大常委会成员联名上书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撤销海南省高级法院副处级审判员熊新宪的职务。当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议案,决定撤销熊新宪的审判员职务。而导致他被撤职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擅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二是办案期间多次接受当事人的吃请,说了不该说的话。
  对于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来说,人大提罢免议案并不多见,但其分量却相当重。它表明: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早已不再是“纸上谈兵”!
  如今,我国对政法机关的外部监督可谓多种多样。从渠道讲,有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从形式上讲,有质询、评议、举报、申诉等等。一双双雪亮的眼睛,形成了对司法腐败分子的天罗地网。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光有外部监督还不够,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也相当重要。近年来,在加强内部制约方面,公、检、法都可谓“煞费苦心”:
  公安机关,兴起了一支“管警察的警察”队伍:督察。这支以加强内部制约为目的的队伍,日益成为公安机关的一道强有力的反腐防线;
  检察机关精心分解了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查处权,规定在不同阶段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侦查与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扣押、复议复查形成“五个环节”的相互制约;
  法院充分实施了“收支两条线”诉讼费管理制度,除按规定收取诉讼费外,一律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同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了少数法院乱收费、拉赞助、搞提成等错误做法。
  内外夹击,对防治司法腐败更有威慑力。
  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求政法机关严禁拉赞助和接受捐赠,严禁用当事人或单位的钱物办案。
  可在实际中,紧缺的经费、落后的装备,一直长期困扰着政法机关。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系统的先进单位。近年来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然而作为贫困地区,田东县财政只能保证检察官的工资。在这种困境当中,他们违规进行了创收。创收的钱,用于改善办公条件,添置交通、通讯设备和技术装备。
  1999年4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政法部门经费保障问题。今后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支付”;“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根据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政法干警的工资待遇和津贴标准,尽快建立政法干警保险制度、提高政法干警抚恤标准。要优先解决政法干警公费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防治司法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全力以赴。我们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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