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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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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18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在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1997年4月,甲厂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我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一个月后,银行与甲厂就此贷款以甲厂厂房作为抵押,又签订了抵押合同。1998年底,银行与甲厂解除了该抵押合同。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银行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承担该保证责任?
  公司职员王某
  王先生:
  来信涉及在同一债权上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现简要回答如下,供您参考。
  一、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地说,在同一债权上,除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外,还存在抵押、留置、质押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限于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无论物的担保是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主债权未受清偿时,都应先以实现物的担保来满足债权。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充分实现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只是部分地实现了债权,那么保证人应就未能实现的那部分债权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仅限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即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及物的担保设立的先后顺序,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即使保证设立在先并约定对全部债权提供担保,物的担保设立在后,保证人也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条件和范围是: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既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而债务人又未履行债务时,但都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3.保证责任的免除限于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当物的担保是贷款的全部,债权人放弃该权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可全部免除。当物的担保是部分贷款,债权人放弃该权利时,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额度以外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对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担保物权“放弃”的理解,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担保物权;
  2.债权人虽然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但因过错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担保物权因过期而归于消灭;
  3.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使该权利的实现成为不可能;
  4.因债权人的原因使权利的财产内容减少。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党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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