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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无权设定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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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25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事中有法

  村规民约无权设定罚款
  今年5月10日,江西省赣县南塘镇平江村农民廖小林12岁的女儿看到村里的果园无人,便顺手摘了15个香瓜藏在装猪草的篓筐里。被村干部发现后,村委会欲按村规民约的规定对其每偷1个香瓜处以10元罚款。村委会遂通知廖小林2日内将150元罚款交清。廖小林未按期交款,村委会组织村干部将廖小林家中的150公斤稻谷提走变卖,得款150元。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稻谷150公斤。
  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小林之女私摘他人香瓜,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因其系未成年人,应予批评教育,家长对此应负监护之责。被告按村规民约的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
  首先,村委会不享有罚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罚款权的主体只有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有关企业。行使罚款的具体情形为:国家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可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及妨害民事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罚款的司法制裁;企业可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罚款。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享有罚款权。
  其次,村规民约无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能够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以及省级政府及有关的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规章,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村规民约显然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村委会的性质决定村委会不享有罚款权。1998年11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通过全体村民制定的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据此,赣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平江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廖小林稻谷150公斤。宣判后,原、被告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赣县人民法院 张晓良黄昌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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