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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将为社会捐赠款物设起四道“防盗门”,使对受赠人的管理和监督得以强化——让捐赠人更放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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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1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新法专递

  法律将为社会捐赠款物设起四道“防盗门”,使对受赠人的管理和监督得以强化——
  让捐赠人更放心
  吴坤
  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当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来自海内外的捐赠总是源源不断。仅去年长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后,受灾地区经过各种渠道获得的捐赠就达115亿元。
  但是,因我国现行有关捐赠的管理措施不完善,少数单位和个人占用、挪用甚至贪污捐赠款物,假借捐赠名义进行走私、骗汇、逃税和营利活动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些现象虽然是个别的,但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如何从立法上防止此类现象,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是我国立法机关十分关注的问题。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就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为解决上述问题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加强捐赠财产的监督管理,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为捐赠财产安装了四扇“防盗门”:
  ——对受赠人的管理。这一法律调整的受赠主体,原则上应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下才可以接受捐赠——救助灾害或境外捐赠人要求政府作为受赠人的。法律同时规定,即使在这两种情况下,政府及其部门也不得以本机关作为受益人。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受赠人应当依据自己的章程,建立健全财物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分配使用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政府监督。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捐赠人的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社会监督。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对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这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历时三年起草的法律,在提请常委会审议时,常委委员普遍认为,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因此,这一草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就顺利获得通过。
  值得一提的是,在草案初次提交常委会审议时,曾有专章规定了募捐。审议过程中,许多常委委员提出,募捐和捐赠性质不同,对捐赠者而言,募捐是被动的,而捐赠是主动的。在现实生活中,募捐存在的问题也较多,需要另行作出专门的规定。法律委员会从善如流,将募捐一章从草案中全部删去。
  这部法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人说,出台了这部法律,人们在捐赠时可以更放心了。
  (法制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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