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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反映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势在必行。把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职权行使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将是——消除腐败的治本之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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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依法行政反映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势在必行。把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职权行使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将是——
  消除腐败的治本之举
  本报记者 毛磊
  “从政府身上开刀”,削减不必要的权力,尽量减少行政权力的行使环节,这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近年提出的口号。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将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和项目由过去的一百二十个减少到现在的二十四个,大大简化了企业法人的设立、审批环节和设立费用。
  实际上,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简而言之,包括了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依法行政,要求公仆对主人负责、受主人监督,把公仆的职权行使纳入制度化、法律化轨道,这将是消除腐败的治本之举。
  然而政府立法质量不高是困扰人们的一大问题。
  ——有些地方、部门在政府立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地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出发,不适当地强化、扩大本地方、本部门的权力,甚至各搞各的所谓“法律体系”,妨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过去对行政机关的规定难免不同程度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切合实际,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为此,有关专家认为,在目前经济体制改革还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的形势下,立法的难点在于如何正确把握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立法如果简单地把现行做法肯定下来,就会妨碍改革,如果不顾现实,又势必行不通。
  目前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可能不带有一定的阶段性、过渡性,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既要保持法律、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又要随着改革的深化、形势的发展适时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
  严肃立法是严肃执法的前提。
  而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在一定意义上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因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
  应当说,在我们身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相当普遍,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说明对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监督、对执法的监督制度还不完善。
  令人可喜的是,现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敢于抵制,甚至诉诸法律,告上法庭,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还有一些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政府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如果不依法行政,甚至执法犯法,就会成为被告,受到法律的追究。“民告官”,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一个有力的鞭策,也暴露出依法行政的问题。如在近一两年的行政诉讼中,有的地方县一级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达百分之四十,有的地方乡镇政府的败诉率达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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