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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要结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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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15
第11版(人大专页)
专栏:

  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要结合
  任新贤
  长期以来,一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职权时,往往不愿新闻媒体对自身的监督工作进行报道,特别是通过监督使“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浮出水面时,更不愿新闻媒体参与进来。分析原因,大概是怕“家丑”外扬后,不好处理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不便开展工作。
  “家丑”不外扬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贻害无穷。有了“家丑”却不外扬,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无法监督,使得那些违法违纪者要么执迷不悟,我行我素;要么得寸进尺,有恃无恐,致使小缺点变成大错误,小问题酿成大腐败,一丑变成百丑。正是由于“家丑”不外扬,使得早些年山东泰安地区在胡建学当权期间党政机关领导层几乎全军覆没;正是由于“家丑”不外扬,使得广东湛江地区国门洞开达数年之久。
  一位哲学家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同样,法律监督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其效果也必将大打折扣。事实反复证明着这个道理。有些“公仆”不怕党纪、政纪处分,就怕登报亮相。因此,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履行监督职权时,应欢迎舆论监督,利用舆论监督,保护舆论监督,让两种监督形式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家丑”外扬后,权力机关大可不必担心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因为人大的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也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如果人大该监督的不监督,就是一种失职;如果“一府两院”不接受监督,就有悖于宪法和法律,有悖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只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权利,伸张正义,又有何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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