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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专营是否包括网络电话?擅自经营网络电话是不是犯罪?网络电话第一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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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31
第4版(电脑·网络·通信)
专栏:

电信专营是否包括网络电话?
擅自经营网络电话是不是犯罪?
网络电话第一案
赵焕新
网络电话,即所谓IP电话,就是通过互联网采用网际协议实现的费用低廉、使用方便的电话。
据介绍,福州“网虫”陈锥、陈彦兄弟从1997年10月开始为顾客提供网络电话服务,国际长途的收费标准是6—9元/分钟,电信部门挂往美国长途收费则为18.4元/分钟。
此事后被福州电信局告发,公安部门据此以涉嫌“非法经营电信罪”传唤陈锥、陈彦,并长期扣押其5万元人民币现金及有关器材。1998年5月,陈氏兄弟向马尾区法院状告马尾公安局“滥用职权”,被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陈氏兄弟不服裁决即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由此引发了为中外媒体关注的我国“网络电话第一案”。而长达7000多字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几个小时内就成了因特网上的“帖子”,众人争相传阅,给电信改革的热点上再加一把火。
法院终审:经营网络电话不是犯罪
1月20日下午,在进行了两个多月的广泛调查分析和听取专家级证人的意见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榕行终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网络电话不属于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而是属于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
网络电话是基于网络技术而产生的在互联网上提供的新型的通信业务;使用网络电话拨打国外用户与使用程控电话拨打国外用户(IDD,国际长途直拨)的技术特征是不同的。网络电话属于国务院国发(1993)5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和《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和“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且国务院的国发(1993)55号《通知》中明确了“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属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而非属于本案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区分局所称的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
福州中级法院认为,陈锥、陈彦的行为属于未经审核批准、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和“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但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主管部门:网络电话尚未规定专营
至此,“网络电话第一案”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是,对此案焦点紧密相关的另一要点,即网络电话是属于电信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业务,还是属于向社会开放经营的“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信息产业部和福州市中院有关人士各有说法。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司的徐木土认为,1993年发布该通知时,网络电话尚未问世。原邮电部所规定的向社会放开经营的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并不包括网络电话。不能把它与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搅在一块儿。
他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注意到,信息产业部在1998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我国目前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仅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暂不开办电话、传真等电信业务。
对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陈氏兄弟案件发生在1997年,法院援引1993年的文件,而不能援引1998年的通知,依据是“法不溯既往”的原则。
关于网络电话是不是专营的问题,徐木土说,因为现在还没有开办这项业务,所以谈不上网络电话是专营还是放开的,我们也从来没有说过网络电话由哪一家来专营。但是那种认为网络电话谁都可以搞,不要经过批准、不受任何限制的看法,是错误的。他说,网络电话也好,今后在互联网上发展起来的其他业务也好,政府都要管,要实施严格的经营许可证制度。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永东作为此案的审判长也同意上述意见,“网络电话是基于互联网的技术而发展起来的新型的通话。在国家没有规定专营的时候,中国电信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网络电话就是由其经营。本案的被告马尾区公安分局正是基于网络电话属于电信专营的观点,才被法院否定的。
本案揭示:立法滞后于技术发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场司的一位官员接受采访时说,中国应大力鼓励网络电话的发展,鼓励竞争,让长途电话使用者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据徐木土透露,信息产业部已打算批准中国电信、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和中国联通进行有关网络电话业务试验。
此前也有报道,中国联通技术部副部长贾安兰女士曾透露,今年联通计划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成都、广州、深圳等10个城市试点开通IP电话业务。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曲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技术飞速发展和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导致本案中各方从各自权力和利益角度出发,对网络电话属性的解释产生严重分歧。
他说,党的十五大强调“依法治国”。而法治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全社会必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如果认为需要以刑事法律去调整经营网络电话中某些行为,必须有立法机关明确的界定和授权。否则,任何人都没有对刑事法律各取所需的解释权。
曲枫说:“我认为,福州中院的裁定在涉及网络电话问题上所表明的案外意思是,网络电话需要的是管理和立法,而不是不正当的限制和消灭。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当网络电话作为新的信息技术之一进入可用阶段时,就可能成为一个新的生产力。因此,我们期待国家对网络电话以及基于互联网的其他技术的经营管理,尽早作出较高层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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