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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自律不是最低限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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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01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经济茶座

价格自律不是最低限价
孟玮
新年伊始,一些行业在部署新一年工作时,明确提出要把加强价格自律行为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
行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并不错,关键是不能把价格自律理解成“最低限价的自律价”。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价格自律的核心是要求企业对自己的价格行为进行理性约束、自我规范,这种约束是单个企业的个体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企业自我约束的基础上,行业组织价格自律的重点在于禁止通过行业协议价格等形式实行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牟取暴利,鼓励价格竞争。而目前带有垄断性质和强制执行味道的“自律价”恰恰违背了价格自律的精神,超越了价格自律道德约束的界限,同时也违背了“自律价”制止低价倾销的初衷。
《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经营者依法享有“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我国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初步建立,企业的定价自主权刚刚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而定义为“最低限价的自律价”却不允许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这个最低限价,而不论企业生产成本是高是低。既然如此,又谈何企业自主定价?很显然,自律价变相截留了企业的定价权,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了企业的定价自主权。《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自律价正是通过行业协会所达成的一个价格协议,直接确定了最低限价,并要求行业内的企业一律按此价格执行最低销售价,这不是价格垄断又是什么?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而在竞争的初期,价格手段是企业竞争的最有力的工具。当前,我国的买方市场还是一个低水平下的买方市场,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依然突出,企业也还处于初级形式的竞争阶段,因此,通过价格竞争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自律价人为地阻碍了价格作用的发挥,限制了价格竞争,让“好的企业活不好,差的企业死不了”。不但不利于当前的结构调整,不利于优胜劣汰,而且扼杀了企业降低成本的积极性,为一些优势企业继续运用价格手段增强市场竞争力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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