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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澄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报告关于气象法会计法修改意见 报告两个草案审议的结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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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0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王维澄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报告关于气象法会计法修改意见
  报告两个草案审议的结果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在今天结束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报告了气象法、会计法两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
  王维澄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气象法草案、会计法修订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气象法草案和会计法修订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两个法律草案。同时,大家对这两个法律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气象法草案,王维澄说,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只规定无偿向农民提供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可能会产生其他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是不是无偿的问题,凡公益性气象服务都应当是无偿的,对此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关于会计法修订草案,王维澄说,对于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应当规定为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恢复名誉和恢复原有职务、级别,王维澄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文修改为:“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王维澄说,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违反本法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责任中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常委会委员还对上述两个法律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关于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王维澄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对公路和车辆的收费进行改革,由收费改为征税,符合改革方向,表示赞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草案,吸收了常委会委员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九次会议上审议公路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在对公路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决定的同时,还提出了国务院在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时应当重视的问题,这对于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很有必要。
  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对公路法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是必要的。法律委员会同意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对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王维澄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决定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对草案表示赞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同意草案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因无中文本而未审查的121件葡文本法律应继续审查处理。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抓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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