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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第十一次法制讲座 李鹏主持并发表讲话,强调要进一步做好商事立法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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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01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第十一次法制讲座
  李鹏主持并发表讲话,强调要进一步做好商事立法工作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傅旭报道:今天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第十一次法制讲座。李鹏委员长主持并发表讲话。他说,加强商事立法,对于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李鹏说,不久前,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五届四中全会,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全会集中讨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维护市场秩序、实施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主体、健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对人大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在谈到商法时,李鹏说,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民法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它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有关企业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都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我国的商事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破产等,都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这些法律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法律的某些条文也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李鹏最后强调,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们要继续把经济立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当前,要以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商事立法工作。重点抓好对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的修改补充工作。还要根据立法规划的安排,在做好信托法草案审议修改工作的同时,抓紧起草合作经济组织法、统一的破产法、商事登记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争取这些法律早日出台,从而使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更加完备。
  今天讲座的主讲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他说,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他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姜春云、邹家华、王光英、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彭珮云、何鲁丽、周光召、曹志、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秘书长何椿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听取了今天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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