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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报案为哪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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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不敢报案为哪般?
  刘锦智
  曾不止一回听说过某些单位发生违法案件却不敢向政法机关举报的事。据说是因为这案子查处起来将“得不偿失”。到底有怎样的“得”与“失”?知情人不愿深谈,故外人无从知晓。
  不过,近日读到一则报道,似乎或多或少地解开了我心头久存的疑团。江西抚州检察分院反贪局从1995年接手侦查该地区邮电局副局长兼所属兴达公司总经理周贺元受贿1.5万元的案件,在长达3年多的办案期间,向有关部门吃拿卡要20多万元,仅从发案单位就取走现金11万元(见1998年9月17日《文汇报》)。这就是说,查处一个万元案子,发案单位支付了11万元“办案费”。这等于是你想找回一头羊却赔掉了一头牛,实在是“得不偿失”啊!
  有人说,查处案子这类问题只能算政治账,怎能算经济账呢?对此观点,我不敢苟同。确实,过去搞计划经济、“突出政治”的年代,什么事都讲“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可现在是搞市场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年代,凡事还能如此吗?就拿查处案子来说,我以为既要算政治账,也要算经济账才行。
  说到算经济账,就有三点须搞清楚:其一,这查案子的费用到底应由谁承担?按道理讲,办案费应由经办案件的机关而非发案单位承担,因为查办案件的机关按中央精神都必须吃“皇粮”,理应有办案经费,可现在许多办案费用诸如旅差费、车马费统统均由发案单位支付,显然有悖情理。其二,查案子是否也应尽可能节省开支?某些办案机关并非缺乏办案经费,而是大手大脚开支弄得经费短缺。其三,查办案子就可趁机揩油?有些办案机关把办案作为“创收”手段,假借办案名义,不仅向发案单位要办案“赞助费”,还要发给办案人员个人的“补助费”、“奖励费”,甚至还要用于装备队伍的购车费、通讯工具费等等,弄得发案单位不堪重负,只好有案不报了。
  查办案件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这就必须解决好不敢报案的问题。而究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个时期以来,在某些地方,对办案机关“吃皇粮”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以及财政上的保证,于是乱开“口子”,听任办案机关向发案单位收取各种名目的“办案费”。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乃至出现像抚州反贪局这类“办个万元受贿案,吃拿卡要二十万”的咄咄怪事,出现某些单位有案不敢报或报不起的反常现象。
  中央最近对政法等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作出严格规定,并重申政法等执纪执法机关不能“吃杂粮”、只能“吃皇粮”的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执纪执法机关再也不能把“办案费”之类的经济负担转嫁给发案单位了。这样,不敢报案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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