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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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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0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
  编辑同志:
  我今年58岁,在镇卫生院做了35年的饭,月工资为200元。工作期间,单位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去年7月,卫生院以我年纪大难以胜任工作为由开会研究决定将我辞退,至今未给任何经济补偿。请问: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给予经济补偿吗?江西周光
  周光同志:
  可以明确答复你,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补偿金。”第十一条又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从你信中反映的情况看,你跟卫生院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卫生院将你辞退,由于你的月平均工资为200元,你可以要求镇卫生院给予经济补偿24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200元,共计3600元。若卫生院拒付,你可以依法诉请法院解决。
  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法院
  陈新生陈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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