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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质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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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0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国际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受商标法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我国首例因该标志引发的官司进行了宣判。请看——
  法庭上的质证
  本报记者王比学
  近年来,个别企业打着运动员专用、运动会指定产品等旗号,大肆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使一些体育单位的名誉受到损害。这些企业总以为这样做能名利双收,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落得个名利俱损的下场。
  1996年8月,中国奥委会发现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味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金味营养麦片”和“美味即溶营养麦片”包装上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和与中国体育代表团相关的用语。中国奥委会多次函告金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金味公司置之不理,继续使用印有五环标志的产品包装和广告。1997年12月,中国奥委会以金味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侵犯了奥林匹克商标权为由,一纸诉状递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金味公司送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金味公司停止侵权,向原告中国奥委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500万元;承担原告因解决此纠纷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据了解,这是我国首例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被侵权案。
  侵权,还是合法使用
  1998年9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由副院长兼知识产权庭庭长宿迟亲自担任审判长。原告中国奥委会在法庭上称,中国奥委会是依法唯一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的团体组织,经国务院批准于1979年恢复了在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合法席位,同年生效的《中国奥委会章程》是中国奥委会各项工作的准则。该章程规定:“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宪章”;“经国际奥委会批准,本会有权使用奥林匹克旗帜和奥林匹克徽章,并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指示,禁止任何第三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使用上述标志”。奥林匹克五环是国际奥林匹克标志,在《奥林匹克宪章》第十二条至十七条及附则中明确规定:该标志的一切权利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要求各国奥委会对此项权利予以保护。中国奥委会为此曾在报纸上刊登通告,明确声明“任何个人或者厂商未经中国奥委会许可,均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1993年10月,国际奥委会在中国商标局经登记注册获得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商标专用权。中国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授权,有权追究被告金味公司的侵权责任。
  被告金味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奥委会章程》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中国奥委会不是奥林匹克五环商标的所有者,无权对其行使诉权。金味公司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是根据第二十六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经费征集委员会颁发的《标志使用许可证》。金味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标志使用许可证》,上面写明:“经第二十六届世界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经费征集委员会批准,贵企业产品荣获第二十六届世界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标志产品称号,并获许享用专利名称使用权。使用单位: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产品名称:金味麦片。时间:1995年9月13日。”该《标志使用许可证》上印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金味公司为获得该标志使用许可证曾付款6.5万元。
  让法律给说法
  1998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众多的摄像、摄影镜头对准了我国第一例因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被侵权而引起的官司。
  法院认为: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国际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商标专用权。该标志由国际奥委会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故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中国奥委会有义务维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不受侵害,同时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授权,有权对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被告认为中国奥委会没有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中国奥委会有权就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法律保护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作为原告主张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事实确凿。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已构成侵权。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获得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使用权。在原告就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交涉后,被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提交的《标志使用许可证》不能证明是导致金味公司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侵权的原因,也不能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审判长宿迟宣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被告侵权时间、侵权的情节、侵权的后果、侵权的主观过错,判决如下:(一)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行为;(二)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法制日报》、《中国体育报》上刊登致歉声明10次,在北京有线电视台致歉28次,致歉内容须经本案合议庭审核。被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上述媒体上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500万元;(四)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55116.8元。
  本案从起诉到判决历时一年时间,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审判长宿迟。他认为,本案是首例由中国奥委会代表国际奥委会就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法律保护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法院依据商标法审理此案,处理是公正的。此案对法人和公民都有教育意义,告诫人们未经国际奥委会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尤其是不得用它进行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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