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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根子”丢不得——对近期读者来信反映有关土地问题的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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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0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信综述

“命根子”丢不得
——对近期读者来信反映有关土地问题的综述
本报记者龚金星
编者按:今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各地农民群众联系实际学法用法,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现象提出批评。我们今天在这里刊登的综述,只是对众多的群众来信中典型例证的集纳,从中可以看出广大农民群众珍惜土地、保护土地的责任感。
党中央和国务院一贯重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不仅先后出台了切实可行的政策和规定,而且出台了新的《土地管理法》。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法律和政策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重大职责。我们希望在综述中涉及的一些地方能够认真纠正错误,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告诉我们。我们将进行跟踪报道。
最近不少读者给本报来信,反映发生在他们那里的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从这些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有一些乡村干部还没有树立起“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法律观念,他们不仅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而且在珍惜和保护耕地方面落到了群众的后面,充当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不光彩角色。
现将近期来信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抵制上级调查,打击压制群众意见。一些乡村干部擅自批宅基用地、人情地、关系地,对村民反映问题进行压制,对上级要求处理的指示软磨硬抗。湖南邵东县简家陇乡板桥村廖明湘来信反映的问题即是典型一例。廖明湘来信说,他承包的农田被同村村民廖胜华强占为建房基地。为维护责任田管理使用权,廖明湘多次向乡村领导反映这一情况,但廖胜华利用各种手段取得了乡村领导的支持,并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破土动工打地基。与此同时,乡干部和村支书却带人把廖明湘搭的临时棚子和挖好的积肥地坑毁掉。去年7月5日,廖明湘动手将廖胜华在自己的责任田里筑建的地基平掉以恢复稻田的原状,但廖胜华在村支书的指挥下,把廖明湘家的房屋砸烂了,使他至今无法居住。廖明湘为此先后多次向省、市、县有关部门反映,都得到了主管领导“迅速派员严肃查处,从严处理”的批示。廖明湘在来信中写道:“县国土局领导很重视,先后3次派人实地查看,信访办领导也亲临现场,证实我所讲的情况属实。”但乡村干部一直顶着不办。
违反法规,越权批地卖地。一些乡村干部特别是县城周边的乡村干部,越权办理卖地手续,擅自出卖村里的好地。山西陵川县城关镇东洼村村民徐广元、李何玉等来信反映,在1996年到1998年3年时间里,他们村的干部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在修学校、建机砖厂等项目中,侵占交通条件好、浇水方便、土壤肥沃的重点保护农田60多亩,占去了全村耕地面积的1/9。东洼村紧靠县城,耕地本来就少,但1996年村干部为满足私欲,强行将16户、70余人的承包地没收,专门腾出100多亩好地,用于批建私人住房。为此,全村不少村民曾联名上访告状,但3年过去了,问题仍未解决。
天津市蓟县马仲桥镇于各庄村的陈林、张树山等村民在来信中写道:“把地卖了,我们靠啥打粮食,吃什么呀?”他们反映村干部在去年9月既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批准,也不与群众商量,就自作主张,把群众的60多亩口粮田卖给了砖厂。
利用职权,大量占用集体农田土地,建私家住宅。广州市黄埔区茅岗村周汝顺、刘耀明等村民来信反映,该村周锦添自1986年担任经济合作社社长以来,先后建起4栋住宅楼,占宅基地800多平方米。另外,他还利用宅基地建厂房300多平方米,并以汕头一客商的名义共建商铺10多间,占地500平方米,建仓库用地8000平方米。周锦添的这些用地,都是未经公开张榜和审批的,因此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
补偿费用不知去向,村民们无地可种,又没有生活着落。河北遵化市南台村村民联名来信反映,前几年,因城市发展的需要,南台村的200多亩耕地被征用,上面补偿下来的征用费数额不小,但村里群众一分钱也没见到,都被原村党支部书记李玉臣给折腾光了,仅是用土地征用费办起来的村办企业蔬菜加工厂就亏损了200多万元。经审计查明,这些亏损大多是兼任蔬菜加工厂厂长的李玉臣和他一家人胡吃海喝、贪污挤占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的。对李玉臣的问题,村民们曾多次向上级反映,但都不了了之,直到问题无法掩盖时,李玉臣的村支书才被撤了。李玉臣被撤了,但一大堆问题却没有得到追究。没了地种的南台村民们,如今还要偿付李玉臣留下的一大堆债务。
江苏赣榆县赣马镇大高村的村民也反映了类似的问题。他们在来信中说,1987年以来,村里共出卖土地91亩,这些卖土地所得款项哪里去了,村民们一无所知。1998年底到今年1月初,赣榆县政府又要在大高村征地70亩,每亩地3.5万元。由于以前的卖地所得去向不明,因此,村民们对这次卖地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但镇上和县里在得知群众的反映后,不仅不做工作,反而动用警察进村威吓。该村的村民代表说:“我们不是不支持国家建设占地,我们要求的是征地必须合乎法律程序,卖地的钱要用在实处,要能为保障失去土地的村民今后的生活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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