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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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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01
第2版(经济)
专栏:

  就《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今日就国务院于1999年2月22日发布施行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金融法纪,加强金融监管,依法惩处金融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齐全的金融机构格局,金融业务也日益多样化、国际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与此同时,金融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也相伴而生,尤其是一些金融机构高息揽存、超范围经营、账外经营、抽逃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大,屡禁不止,影响极为恶劣,潜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安全,为此必须严肃金融法纪,惩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惩治金融犯罪行为,国家已经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新《刑法》也专章规定了金融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打击金融犯罪方面的法律依据是比较充足的。但在行政处罚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惩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比较分散,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规章。而且由于这些规章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大多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部门规章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失去了法律效力,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力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打击和制裁金融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体系,表明了国家严肃金融法纪的决心,为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问: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答: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具体来说,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则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此外,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证券违法行为和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处罚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处罚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金融机构从种类上说,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从性质上说,既包括中资金融机构,也包括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主体如个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则不能适用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当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问:本办法处罚的主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答:本办法中处罚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是当前金融领域中带有一定普遍性、对金融秩序危害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非法设立机构或者代表机构,非法变更注册事项、更换高级管理人员,非法变更股东、股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金融机构的代表处违法经营,账外经营,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对违法票据承兑、贴现提供保证,高息揽储,公款私存,多头开户,违法贷款,违法拆借,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者为证券、期货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不动产、股权和实业投资,为套取现金提供便利,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占压财政存款,不协助税务机关、海关依法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外汇违法行为,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财务公司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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