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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消费信贷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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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15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

推动消费信贷发展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总经理陈晓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有利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消费行为,对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当放宽了准贷记卡的透支限额。原《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000元。新《办法》将透支限额作了较大的调整,提高到“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这一规定无疑增强了现有信用卡的透支功能。
二、对贷记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国内银行卡市场已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历程,但目前各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均须先存款、后消费,非真正意义上的贷记卡。新《办法》中对贷记卡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其界定为“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而将此前各行发行的信用卡界定为“准贷记卡”,两者均称“信用卡”。这有利于合理界定银行卡产品类别,为各行开发贷记卡产品提供了依据。
三、调整了信用卡的透支利率。新《办法》将按透支期限的长短不同记收不同档次的固定利率(最低利率档次为日利率5?)的原有规定修改为:“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这减少了持卡人的透支利息支出,有利于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
四、取消了对单位卡转账交易最高限额的规定。原《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新《办法》则取消了该限制。这对单位卡的使用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明确了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在银行卡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新《办法》中以一章的篇幅专门谈到了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分别对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合理界定三方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有利于规范我国银行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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