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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财物发生损坏时,保险公司与投保户对财物损坏程度的认定难免各执一词 保险定损:究竟该听谁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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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01
第11版(经济生活)
专栏:

  当保险财物发生损坏时,保险公司与投保户对财物损坏程度的认定难免各执一词
  保险定损:究竟该听谁的?
  萧牧 王永平
  年前的一个周末,在北京某外企任职的李先生驾车去郊县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他从朋友处借来的那辆新“桑塔纳”严重损坏。他及时与当地交警取得联系,在交警及保险公司口头同意下先将车拖到了附近一家汽车修理厂。据厂方技术人员初步估计,该车维修费约在1.3万元。但次日保险公司来人认定,损失只有6000元。李先生讨价还价,厂方也竭力争取,最后,保险公司勉强同意定损7000元。李某自掏了部分钱不说,他的那位朋友得知定损经过后,总觉得修得不如意,以后每次出远门,老是提心吊胆,总怕哪个受损的部件再犯病。
  事实上,要保险公司与保户不发生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当保险财物发生损坏时,作为保险公司一方总是尽量对损坏状况轻描淡写,以便少赔付一些;而保户一方在损失问题上有些言过其实也是自然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保户与保险公司的意见相左时,该由谁来明断。据了解,在国外,保险财物的定损既不由保户来定,也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他们的定损工作大多由独立的公估行来完成,特别是大宗业务几乎无一例外,保险公司只负责“买单”。
  这些公估行与当事双方既无行政隶属关系,也无经济瓜葛,因而也容易保持公正。评估人员都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与考核,他们不仅精通保险业务,而且在专业知识方面也各有所长,因此评损结果也容易为保险公司与保户所接受。
  然而,在我国,按照现行保险制度,保险财物的定损并不委托第三方进行,名义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但因理赔大权掌握在保险公司手里,事实上由保险公司说了算。保险公司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既当裁判又当球员的双重角色。当当事双方的意见出现分歧时,最终都会统一到保险公司的立场上来。
  对于目前这种理赔与定损体制,广大保户早有微词与抱怨。尤其是在车辆定损上,保户意见最为强烈。一方面是因为,与国外的情形相反,车辆保险是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中最主要的一个部分,与大多数保户的利益最为密切;另一方面,更主要是由于受经济条件所限,车辆损坏后,国内的保险公司内部掌握的原则是能修则修,能不换则不换,而部件损坏程度的鉴定弹性很大,有关保险车辆理赔的争议自然也最多。
  前不久,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察国外保险市场种种做法后也决定改革车辆定损制度,使其更趋合理。按照两部门草拟的一个方案,北京市将成立一批价格评估所,由它们来代替保险公司行使定损职能。但是,这一方案在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当即遭到了当地保险公司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强烈反对。
  据了解,在国内个别城市试行中发现,社会评估所对损失物品的估价普遍比目前保险公司定损估价高出30%至50%,有的甚至高出100%。
  但也有一些后组建的保险公司赞同定损与赔付分离,这样可以相应取消本公司的专业评损队伍,降低营业成本。去年北京市玉泉营环岛家具城失火后,承保方华泰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就主动回避,外聘香港专业评估行前来评估,以体现公正性。
  保险业人士强调,他们反对的是将定损权从保险公司剥离后,变相地转入某些行政主管部门手中。但无论如何,旧制度的不合理性已是有目共睹。或当裁判、或当球员,是保险公司作出抉择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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