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阅读
  • 0回复

如何履行担保义务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律师答疑

  如何履行担保义务
  编辑同志:
  去年某厂因生产需要,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除要求某厂以厂房、设备作抵押外,还要求某厂请我公司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到今年2月底,贷款到期,某厂无力还贷,银行向我公司要求履行保证义务。虽然我们确有担保义务,但这笔贷款还有某厂的厂房、设备作抵押。请问我们该如何履行担保义务? 张先生
  张先生:
  你的问题其实是债务人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人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义务如何履行。对此,应先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是否生效。该厂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备抵押给银行,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如果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那么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你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范围仅为“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所以你公司的保证责任为100万元贷款的本息减去该厂抵押厂房、设备的价款(经过评估)的余额部分,而不必承担100万元贷款的全部本息的偿还责任。
  如果该厂与银行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没有经有关部门登记,则该抵押合同未生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求你公司承担偿还100万元贷款本息的保证责任则是正确的。
  浙江绍兴越绍律师事务所 钱武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